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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诉讼

入职学历造假后解除,实体理由与通知程序需同时成立

入职三年后才发现学历造假,有的企业直接让人走人,认为欺诈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即便欺诈理由成立,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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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三年后才发现学历造假,有的企业直接让人走人,认为欺诈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即便欺诈理由成立,解除时的送达、通知工会、通知本人等程序仍会被独立审查。程序环节被省掉的,实体理由再强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解除的合法性由实体与程序共同支撑,二者互相替代并不成立,学历虚假本身不足以跳过法定步骤。

录用条件与学历要求的对应程度

招聘条件是否明确要求该学历、员工以何种方式提供、公司是否实际核验,决定解除理由的强弱。岗位与学历无关、公司从未核验的,欺诈主张会被削弱。报名表、毕业证复印件与核查记录需要保存,仅在群里表示“我们查过了”证明力有限。录用条件越具体到学历层次与专业,“择优录用”这类笼统表述越难支撑欺诈认定,也难以说明该学历构成录用的必要前提。

解除文书载明事实并送达本人

文书写明所依据的规章制度和事实经过,并送达员工本人。依法应当征求工会意见的,先征求再作出解除决定。解除前给予员工申辩机会,员工可能提出学历可补、岗位不依赖该学历等意见,企业以书面形式回应而非忽略。送达保留回证或签收记录,仅有内部审批不足以对抗员工“不知情”的主张,送达瑕疵会直接转化为违法解除风险。

工会通知与申辩环节的独立审查

仲裁与诉讼中,程序审查通常先于实体。工会通知、申辩与送达任一项缺失,裁判者可能不再深究欺诈是否成立即认定违法解除。程序文件与实体证据同步提交,等到实体胜算确定后再补程序已难奏效。企业以欺诈解除,仍需证明已履行通知与听取意见的义务,而不止证明学历虚假本身。

核验义务与举证负担落在企业一方

主张学历造假的一方负有相应举证责任,需要提交招聘条件、提供过程、核验记录与申辩回应等完整材料。核验流于形式、记录缺失的,即便学历确为假,也难以形成闭合证据链。证据规则要求书证优先并保留原件或可信复制件,口头说明与内部沟通记录证明力有限,无法替代书面核验留痕。

入职核验前移优于事后补证

关键岗位在 Offer 前核验证书编号并取得书面授权查询,审核流于形式等于放弃第一道关。已凭形式审查录用的,事后以欺诈解除更需要完整的核验链条支撑。学信网核验、第三方背景调查在入职前完成并留痕归档。已经解除的,可评估协商空间;程序确有缺口的,协商补正比裁决更可控,避免赔偿金与恢复劳动关系双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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