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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控制点500项(含现行法律依据)

围绕公司设立、治理、交易、用工、数据、税务、融资和国有资产等经营环节,整理500个风险控制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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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 · 第176—200项

十一、土地、房产等主要资产(续)

176公司使用的土地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存在依法变更为出让土地的风险

风险分析划拨土地用于经营、抵押、转让受限,政策调整与收回风险高;改制、上市与交易中均被要求补办出让手续,补缴金额与时限构成重大成本变量。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合规建议尽早评估补办出让的成本与可行性,纳入交易先决条件或估值调整。

177公司使用的土地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尚未办理出让手续

风险分析划拨用地未办出让即用于经营性开发或设定抵押的,相关处分行为无效,土地可被无偿收回;企业改制中以划拨地作价出资的同样不发生权属转移。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5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批准要求)。

合规建议先批准、后出让、再处分;存量划拨地纳入专项处置计划。

178公司购买破产企业的资产,其中涉及划拨土地

风险分析破产资产处置中划拨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未经批准受让的不能取得使用权;竞买时未核查权属性质的,付款后无法过户,只能追索返还。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2006年施行)关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合规建议破产竞买前区分财产性质,划拨土地单独与政府协商处置方案。

179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上的厂房设定抵押

风险分析以划拨土地上房屋设定抵押的,房屋抵押有效但处分时须将土地收益优先缴纳出让金;未依法处理的抵押实现受阻,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叠加追责。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关于设定房地产抵押时划拨土地处置的规定;《民法典》第397条(房地一并抵押)。

合规建议抵押前测算补缴出让金并取得国资、自然资源部门意见,风险入定价。

180公司取得出让土地的手续不符合有关招拍挂制度

风险分析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以协议方式取得,或招拍挂程序瑕疵的,出让行为可被确认无效,土地面临收回,投入损失巨大。

法律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物权法》精神已并入《民法典》物权编。

合规建议经营性用地严格走招拍挂;历史协议出让土地核查程序合法性并预留整改。

181公司取得的项目用地系分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风险分析将整幅地块违规分割办证的,登记程序违法,证书面临撤销;分割地块的独立开发、抵押、转让受限,规划条件与公共配套归属争议多发。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宗地单元与分割登记的规定。

合规建议按规划确定的宗地单元申请登记;已违规分割的重新整合办证。

182公司使用的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

风险分析未经批准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属违法占用耕地,面临责令拆除、复垦与罚款,构成耕地占补与用途管制的双重违法,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44条(农用地转用审批)、第77条(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合规建议非农建设依法办理农转用与征收手续;设施农业用地按备案管理。

183公司自建的房产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并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风险分析自建房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无法抵押、转让,征收时补偿认定困难;长期未登记还与规划、施工、验收瑕疵交织,成为”历史遗留无证房产”。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民法典》物权编。

合规建议补齐竣工验收与规划核实材料后申请首次登记;纳入资产台账专项管理。

184公司使用的房屋属于违反规划的建筑

风险分析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条件建设的房屋属违法建筑,面临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使用中还有坍塌等安全责任风险。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64条、第65条。

合规建议可改正的补办规划许可并罚款处理;无法改正的自行拆除止损。

185建设项目尚未办理规划许可证

风险分析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的,属未批先建,面临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后续施工许可、验收、办证全链条受阻。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40条、第64条。

合规建议两证齐全再开工;已开工的立即停工补办,评估拆除与没收风险。

186公司实际建设工程超过规划面积(超容)

风险分析实际建设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超容积率、超边界)的,面临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收入或拆除;超容部分无法通过规划核实与验收,不动产登记受阻。

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64条。

合规建议超容部分依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并调整规划,或拆除恢复许可状态。

187公司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其开工报告尚未被批准)

风险分析应办施工许可而未办理开工的,属违法施工,面临责令停工、罚款,施工合同效力与工程款结算受影响,在建工程抵押与保险安排失效。

法律依据《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7条(施工许可证)、第64条(违法施工处罚)。

合规建议限额以上工程开工前取得施工许可;已开工的立即停工补办。

188公司使用的房屋未适当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风险分析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面临责令改正与罚款,质量责任风险由使用人承受;消防等专项验收缺失的还构成重大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61条(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合规建议竣工验收(含消防、人防专项)合格后再交付使用,验收资料归档。

189公司使用的房屋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风险分析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面临责令补办与罚款;未备案的不动产登记、上市与交易核查中均构成手续瑕疵。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49条(竣工验收备案)。

合规建议验收合格后15日内完成备案;历史未备案的补办并说明。

190购买的房产未提供原始权属证明

风险分析卖方无法提供原始权属证明的,权属链条断裂,可能涉及违建、继承未办、查封未解除等隐患,过户与二次转让受阻,付款后权利落空风险高。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关于登记申请材料的要求;《民法典》物权编。

合规建议以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结果为准并核查权利限制;凭证缺失的先补登记再交易。

191购买的房产存在权属瑕疵

风险分析共有房产单方处分、预告查封、抵押未涤除、租赁未到期(买卖不破租赁)等权属瑕疵未在交割前清理的,过户受阻或权利受限,违约与赔偿纠纷高发。

法律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关于共有处分、抵押与租赁的规定。

合规建议交割前完成权属尽调(登记簿+现场+占用核查),瑕疵涤除设为先决条件。

192公司用地存在搬迁风险

风险分析用地位于规划调整、生态红线、旧城改造范围内的,面临搬迁或征收;补偿标准谈判、停产停业损失与员工安置未安排的,经营中断损失巨大。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关于征收补偿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施行)。

合规建议跟踪规划公示信息,提前锁定补偿依据(权证、产值、纳税),参与征收协商。

193公司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未能随地上房屋所有权一并转让

风险分析房地将地产权分离转让的,违反”房地一体”原则,交易无法过户;已分别转让的引发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对峙,无法形成完整产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56条、第357条(房地一体处分规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32条。

合规建议转让时房地一并处分并同步变更登记,拆分交易的立即整合权利主体。

194公司土地存在闲置情况

风险分析超过约定或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的,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认定还影响后续用地审批。

法律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施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26条。

合规建议临近闲置期限的申请延长动工期限或部分开发;属政府原因造成的主张免责并留证。

195公司在2006年6月1日后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违反90/70政策(A股)

风险分析90/70政策(套型面积比例要求)属历史调控政策,多数城市已取消或调整;历史违规项目在上市核查中要求说明整改、处罚及对项目的现实影响。

法律依据原建设部90/70调控政策文件(已基本退出,以项目所在地现行政策为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

合规建议核查项目地现行政策,取得主管部门对历史违规状态的处理意见并入卷。

196公司的采矿权价款尚未缴清

风险分析制度演变:原”采矿权价款”已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未缴清出让收益(价款)的,矿业权延续、转让受限,登记机关可催缴并限制权利处分。

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2025年7月1日施行)。

合规建议按出让合同与征收办法缴清欠款及滞纳金,取得结清证明后再处分矿业权。

197公司面临被追缴采矿权价款风险

风险分析历史上低价取得或有偿处置瑕疵的矿业权,面临出让收益追缴与滞纳金;追缴金额不确定构成重大或有负债,影响估值与交易定价。

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矿产资源法》相关制度。

合规建议专项测算历史欠缴敞口,交易中将追缴风险的承担主体写入协议。

198所租赁房产的出租方不具备相关证书

风险分析出租方无产权证或转租授权的,租赁合同效力与履行存疑,公司装修投入与经营预期随时落空,”买卖不破租赁”主张也因权利瑕疵受限。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03条以下(租赁合同)、第716条(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

合规建议签约前核查产权证与转租链条授权,设置权属瑕疵解除与赔偿条款。

199所租赁房屋的出租房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风险分析出租方不能提供产权证明的,可能是二房东、无权处分人或违建占有人,租赁合同被真实权利人解除的风险高,公司被迫搬迁并损失装修与商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716条、第724条(因出租人原因无法使用可解除);《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

合规建议要求出租方出具产权证明或权属链条+真实权利人同意函,付款与授权挂钩。

200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登记

风险分析制度演变:房屋租赁备案普遍为登记备查性质,未备案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面临责令补办与罚款,对抗效力、税收与市场监管中构成手续瑕疵。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54条(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合规建议签约后30日内办理租赁备案;历史未备案的补办并取得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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