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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控制点500项(含现行法律依据)

围绕公司设立、治理、交易、用工、数据、税务、融资和国有资产等经营环节,整理500个风险控制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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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页 · 第151—175项

九、公司业务与经营资质(续)

151公司存在技术依赖情况

风险分析核心技术依赖第三方授权或外部团队且无替代方案的,技术许可终止、人员流失即构成持续经营重大风险;知识产权权属不清还会引发侵权与权属诉讼。

法律依据《专利法》(2020年修正)关于许可实施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技术合同章。

合规建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化,许可协议约定长期授权与续约优先权。

152公司业务重大变更情况

风险分析主营业务、产品结构、盈利模式发生重大变更的,历史业绩与持续经营评价失去连续性基础,资质、许可与税收优惠随业务变化面临重审。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主营业务稳定的要求。

合规建议重大业务变更提前评估资质、税收与合同影响,保留决策与行业依据文件。

153重大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风险分析控制权变更限制、优先购买权、反稀释、对赌、竞业限制等特殊条款未经处理即推进交易的,交割即违约,交易对手与融资方均有权追责。

法律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规建议交易前专项梳理重大合同特殊条款,取得相对方书面豁免或同意。

154煤矿企业的实际生产数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

风险分析超核定能力生产的,面临责令停产整顿、罚款直至吊销证照,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涉刑的事故背景下还被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煤炭法》(2016年修正)关于生产许可与生产能力管理的规定;《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合规建议以核定为产能红线,确需扩产的先行履行生产能力核定与变更程序。

155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活动

风险分析无需许可但未办执照,或需许可而既无执照又无许可的经营行为,面临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持续违法经营还将被列入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施行)。

合规建议新业务上线前完成”执照+许可”双核查,投诉举报线索立即自查自纠。

156出借、出租经营资质或者允许他人挂靠经营

风险分析出借出租资质、允许挂靠的,面临资质撤销、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被挂靠方对挂靠经营造成的损害与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安全事故中还叠加刑事风险。

法律依据《建筑法》(2019年修正)关于禁止出借资质的规定;《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关于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合规建议合作采用真合资或分包合规模式,严禁”借照经营”式安排。

157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未依法备案、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

风险分析特许人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超过1年”条件或未在首次订立合同15日内备案的,面临责令改正与罚款;虚假宣传加盟收益还将叠加商业欺诈索赔。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施行)第7条(两店一年)、第8条(备案)。

合规建议备案与信息披露义务前置;招商材料统一法务审核。

十、分支机构与对外投资

158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未取得经营执照

风险分析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属无照经营;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行政责任同样溯及总公司,异地经营还涉属地监管处罚。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分公司设立登记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合规建议分公司设立后立即申领营业执照,未取证前不得以分公司名义经营。

159分公司的营业范围超过总公司

风险分析分公司不得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以总公司持有为前提);超范围登记与经营的,面临责令改正与处罚,相关合同效力受质疑。

法律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登记实务关于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越总公司的规则。

合规建议总公司经营范围先行扩充,再办理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

160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未及时办理年检办理

风险分析制度演变:营业执照年检已废止,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分公司未纳入总公司年报或未按规定报送的,列入经营异常并连带影响总公司信用。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合规建议年报将全部分支机构数据并入报送,核对无误后公示。

161分公司未办理税务登记

风险分析分支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现行并入多证合一后的涉税信息确认)即开票经营的,构成税收征管违法,进项抵扣与开票资格受限,汇总纳税申报错漏引发补税罚款。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办理)的规定。

合规建议分公司设立后即时完成涉税身份确认,明确汇总纳税与就地预缴安排。

162公司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风险分析公司投资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或向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出资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资产随所投资企业债务无限暴露,或引发国有、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合规问责。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5条(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关于法人合伙人责任的规定。

合规建议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资合伙企业,确需担任GP的评估债务暴露与合规边界。

163公司的对外投资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

风险分析投资额超过章程限额或决议权限错配的,决策效力存疑,责任人被内部追责;国企与上市公司另触发违规经营投资追责与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5条(对外投资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合规建议投资立项前置合规审查(章程限额+决议权限+行业监管),缺口先补程序。

164公司的对外投资协议存在无效风险

风险分析投资协议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准入限制、外汇管制、无效对赌条款)、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无效;已投入资金与股权陷入返还清算僵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54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对赌协议效力的规则。

合规建议签约前做效力审查(准入、审批、担保与对赌结构),重大协议附效力意见书。

165对外投资后投后管理缺失(未行使股东权利、子公司长期失控)

风险分析长期不派驻董事、不查账、不行使表决权的对外投资沦为”僵尸股权”,子公司违规担保、对外负债最终经由未实缴出资、人格否认等路径反噬母公司,投资损失无从追索。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股东权利与股东责任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对外投资管控的要求。

合规建议建立投后管理清单(董事委派、定期报表、年度查账、重大事项报批)并考核。

166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财务、人员、业务混同,法人独立地位被否认

风险分析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账户混用、人员混岗、业务与资产不分的,债权人可主张母子公司在各自债务中互负连带责任,集团防火墙失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法人人格否认,含一人公司与横向穿透规则)。

合规建议母子机构独立建账、独立审计、人员编制与合同主体分离,往来资金签协议计息。

十一、土地、房产等主要资产

167公司使用的土地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风险分析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却无出让合同的,权属来源缺失,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随时面临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物,交易与融资中资产合法性无法确认。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关于建设用地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合规建议补签出让合同、缴清出让金并办证;无法补办的评估搬迁或置换方案。

168公司使用的土地未缴清土地出让金

风险分析出让金未缴清的,不动产登记受阻,土地可能被解除合同收回;历史欠缴还将产生违约金,交易尽调中构成权属重大瑕疵。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关于未缴清全部出让金不得转让的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条款。

合规建议交割前缴清出让金及违约金并取得结清证明,作为资产入账与过户前提。

169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出让金低于基准地价

风险分析出让金明显低于基准地价且无政策依据的,涉嫌国有资产流失与低价出让土地,出让行为可能被确认违法并追缴差价,经办人员面临行政与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关于最低价控制的规定;《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合规建议低价出让留存政策依据文件;交易中按基准地价复核并补缴差额。

170公司使用的土地的情况与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情况不一致

风险分析实际用地位置、面积、界址与出让合同不一致的,权属边界不清,构成超占用地,面临责令退还与处罚,抵押、转让与征收补偿均受影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关于按批准用途与范围用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合规建议委托测绘比对,超占部分补办用地手续或退出,界址差异签订补充协议。

171公司对土地的使用与《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不一致

风险分析未按合同约定的规划用途、开发期限、投资强度使用土地的,构成违约,出让人可责令改正、收回土地并没收定金;用途变更未批先改的属违法用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56条(改变土地用途应当经批准);出让合同违约条款。

合规建议用途调整先行申请批准并补缴差价;开发进度按合同节点留证。

172公司使用的土地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风险分析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原土地证)的,权利外观缺失,无法抵押、转让,征收补偿与融资增信均受阻碍,长期悬空诱发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民法典》物权编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合规建议凭出让合同、缴款凭证尽快申请首次登记;登记障碍专项化解。

173公司的建设项目存在无法通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核查的风险(A股)

风险分析用地手续、规划条件、开竣工期限任一环节存在瑕疵的,土地核查中暴露问题将被责令整改、罚款乃至收回土地,构成发行上市的重大合规障碍。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关于土地监督检查的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施行)。

合规建议专项自查用地全链条手续,问题地块先行整改并取得主管部门意见。

174土地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风险分析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工业用地擅自商用、住宅等)的,属违法改变土地用途,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罚款直至收回土地。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56条;《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64条(擅自改变规划用途的处罚)。

合规建议按证载用途使用;确需变更的申请规划调整并补办出让合同变更、补缴差价。

175公司购买划拨土地及其地上房产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风险分析划拨土地连同地上房产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不生效或被认定无效,已付款项与占有状态陷入僵局。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关于划拨土地房地产转让报批的规定;《民法典》第502条(须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合规建议交易前取得批准并补办出让;未获批的及时解约退款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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