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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东资格与股权代持(续)
101社团法人作为公司的股东(A股)
风险分析社团法人以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为限开展活动,对外投资股权的处分权、内部决策合规性存疑;拟上市审核中通常要求清理或充分说明投资依据与决策程序。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发行审核实践口径。
合规建议核查社团法人章程的投资权限与内部决议;无法说明的提前清理退出。
102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
风险分析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涉及负面清单递归适用(最终外方穿透)、产业政策与安全审查;进入限制领域的再投资合同、登记存在效力与撤销风险。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2021年施行)。
合规建议再投资前穿透适用负面清单核查,涉军工、关键基础设施的做安审申报评估。
103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竞业禁止情形
风险分析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竞业约束主要源于投资协议、上市同业竞争承诺与忠实义务的延伸适用;其另行经营同类业务将触发承诺违约、资产注入义务与交易方索赔。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92条及实际控制人责任的规定;《证券法》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义务的规定。
合规建议以书面承诺明确同业界定、整改期限与违约责任,定期核查实控人对外投资。
104返程投资企业的境内自然人股东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75号文登记)
风险分析制度演变:原75号文登记已由汇发〔2014〕37号文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承继。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未办理登记的,返程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增资、境外上市资金调回均受外汇障碍,股权结构与真实性受到质疑。
法律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外汇管理条例》。
合规建议尽快补办37号文登记并说明沿革;交易中设置外汇合规整改为交割前提。
105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受让人善意取得
风险分析名义股东转让、质押登记于其名下的代持股权,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将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追偿;代持协议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与登记外观。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名义股东处分参照善意取得处理);《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
合规建议代持股权办理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协议约定高额违约金,并控制印章与证照。
106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查封、执行
风险分析登记外观下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可申请查封、执行代持股权;实际出资人以执行异议救济的,商事外观主义倾向下支持率有限,存在”钱股两空”风险。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0号,2020年修正)关于股权执行异议的规定。
合规建议避免以代持方式持有重要股权;已存在的尽早显名或置换担保增信。
107隐名出资人显名化未依法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风险分析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名册并办理登记的,须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且未反对的可认定同意);程序缺失的显名诉请被驳回。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关于显名化条件的规定。
合规建议显名前逐一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以股东会决议固定显名结果并同步登记。
108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与章程限制安排缺失
风险分析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章程未作安排的,继承人进入引发控制权稀释与治理冲突,遗产分割期间股权冻结影响经营。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自然人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民法典》继承编。
合规建议章程预设继承限制与回购定价机制,股东签署生前股权安排文件。
七、公司治理(股东会、董事会与监督机构)
109公司治理架构不符合2023年修订《公司法》的规定(未设监事会、监事亦未设审计委员会)
风险分析新《公司法》允许公司按章程在董事会内设审计委员会以替代监事会;既不设监事(会)又未设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机构缺位,财务监督与高管监督真空,登记与上市核查均无法通过。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69条(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第121条(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及关于监事会设置的规定。
合规建议三选一明确监督路径(监事会、监事或审计委员会),修订章程并办理备案。
110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被撤销
风险分析召集通知漏发、召开时限不足、表决比例不达章程标准的,股东可在60日内诉请撤销;决议撤销动摇依此产生的交易、选举与分配行为,公司治理陷入反复。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6条(决议撤销及其除斥期间)。
合规建议会议召集严格执行通知期限与法定内容,表决过程记录留痕、当场宣布结果。
111公司决议不成立(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出席会议人数或表决权不足等)
风险分析未实际开会”补签”决议、出席股东所代表表决权不足而”通过”决议的,决议自始不成立;以不成立决议为基础的担保、交易、登记行为效力连锁受质疑。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7条(决议不成立的情形)。
合规建议杜绝倒签决议;重要决议同步影像记录,签署页与会议记录一一对应。
112决议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公司据此与善意相对人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处理不当
风险分析决议无效、被撤销仅对内纠偏,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处理不当的,公司对善意相对人违约,对外担保与交易被牵连回转。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8条(公司根据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合规建议交易审查聚焦相对人善意与形式审查边界;决议瑕疵后区分内外关系分别处理。
113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
风险分析控股股东利用表决多数实施不当关联交易、强制增资稀释、排挤分红等行为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其他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1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责任)、第89条第3款(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时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合规建议关联交易、增资等重大事项引入回避表决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把关。
114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事实董事、影子董事)
风险分析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负忠实勤勉义务;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幕后指挥”不再隔离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80条第3款(事实董事适用忠实勤勉义务)、第192条(指示从事损害行为的连带责任)。
合规建议实控人指令一律通过合法决议程序传导;损害性指令立即书面拒绝并留证。
115股东知情权保障缺失(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受阻或公司拒绝理由不当)
风险分析股东依法可查阅复制章程、名册、决议、财报,并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公司拒绝理由不当的败诉并承担费用,滥用拒绝权还会放大控股股东失信形象。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57条(有限公司知情权,含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关于知情权诉讼的规定。
合规建议设置知情权响应流程:15日内书面答复,说明正当目的审查依据并留存。
116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风险分析公司违规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等财务资助的,相关责任人员被追责;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业务等法定例外之外的行为无效并引致赔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63条(禁止财务资助及例外情形、赔偿责任)。
合规建议财务资助事项先对照法定例外清单,逾越的一律停止并追回已付资金。
11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风险分析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财产混同(账户互转、费用互担、无独立账册)即败诉,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房产、存款直接暴露于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第3款(一人公司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
合规建议一人公司每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备查,账户、人员、场所严格隔离。
118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横向人格否认)
风险分析股东通过姐妹公司间财产、业务、人员混同实施逃避债务行为的,债权人可主张各公司对任一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穿透打破”一人一坑、各管各债”的隔离预期。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第2款(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合规建议集团内公司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人员与业务边界清晰,关联资金往来签协议并计息。
119公司未依法保障中小股东的临时提案权与会议召集请求权
风险分析达到法定比例的股东享有临时提案、请求召集与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公司怠于通知、拒收提案的,决议被撤销或股东直接诉请召集,治理僵局公开化。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股东临时提案、请求召集与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规定。
合规建议建立中小股东提案受理通道,章程细化提案时限与答复流程。
八、董监高义务与责任
120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
风险分析存在法定禁止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定犯罪刑罚未逾限、破产企业负个人责任等)的人员担任董事、高管的,选举决议与任职效力存疑,公司治理合规性受质疑。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78条(董监高任职资格禁止情形)。
合规建议选举前核查任职资格负面清单并留存无犯罪、信用记录证明。
12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与拟上市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企业(A股)
风险分析董监高与发行人合资设立企业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与独立性瑕疵叠加,审核中将要求清理或说明必要性、定价公允性,拖累申报进度。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交易与独立性的核查要求;《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82条(关联交易报告与决议)。
合规建议申报前清理董监高与发行人的合资安排,或依法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并充分披露。
12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与公司章程不一致
风险分析实际席位、职工代表、独立董事配置与章程不符的,决议效力受挑战,监管检查与上市核查中构成治理缺陷;改选程序违法还会叠加决议撤销风险。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公司机构设置与职工代表的规定。
合规建议换届与章程修订同步推进;临时补选须符合章程比例要求。
123董事人数超过法定人数
风险分析董事会成员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的,董事会构成违法,其决议面临撤销风险;人数安排还须符合公司法的最低要求与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规定。
合规建议修订章程时对照法定人数设置席位,换届后即时核查。
124外商投资企业未设立监事会
风险分析制度演变:外资三法下的董事会制衡安排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机构统一适用《公司法》;既无监事会亦未设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机构缺位,治理核查不通过。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第31条(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等规定);《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69条、第121条。
合规建议按《公司法》重构治理架构,在章程中选择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模式。
125监事会的组成人员中无职工代表
风险分析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缺失职工代表的监事会构成违法,其监督行为与相关决议效力受质疑,劳动合规评价受损。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的规定。
合规建议职工代表经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并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