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轩辕法律网Law2CN 法律资讯与工具平台

企业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控制点500项(含现行法律依据)

围绕公司设立、治理、交易、用工、数据、税务、融资和国有资产等经营环节,整理500个风险控制点,并…

使用浏览器语音合成,无需上传正文。

第11页 · 第251—275项

十三、重大资产交易与重大投资(续)

251建设项目未完成节能评估和批复

风险分析年综合能耗达到标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节能审查开工的,面临责令停止建设与处罚;能耗双控与碳排放管理趋严下,节能审查缺口还将挤占区域用能指标。

法律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23年修订);《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

合规建议按能耗标准判断审查层级,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再施工。

252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

风险分析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保方案即开工的,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与罚款;水土流失治理不到位还被追缴补偿费并影响验收。

法律依据《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25条(方案编报)、第53条(法律责任)。

合规建议水保方案取得批复后开工,施工中落实水保措施并缴纳补偿费。

253建设项目尚未办理河道管理及防洪评价

风险分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未取得许可或未做防洪评价的,面临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汛期安全责任重大;影响防洪的设施被强制清除且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合规建议涉河项目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防洪评价报告随审批归档。

254建设项目尚未办理地震安全评价

风险分析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未按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的,面临责令改正与罚款,工程抗震能力不足引发的质量与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35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2021年施行)。

合规建议对照重大工程目录开展安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设计审查。

255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未开展审计、评估与尽职调查

风险分析未经审计评估的重大交易定价缺乏依据,或有负债、隐性担保、权属瑕疵未被发现;交割后索赔缺乏证据基础,国资项目还因未评估构成程序违法。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董事会职权与勤勉义务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涉及国资时)。

合规建议重大交易标配”审计+评估+法律尽调”,发现的问题作为定价与交割条件。

256重大投资、担保等事项未依法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程序

风险分析投资、担保属于章程与法律明确要求决议的事项,程序缺失的决议不成立,担保效力受限;责任人以”经营惯例”抗辩不被采纳。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5条(投资担保决议)、第66条(特别决议事项)。

合规建议投资担保事项一律先议后行,决议文件与交易文件同卷归档。

十四、境外资产与跨境投资

257公司设立海外机构未取得商务部的批准(2004年后)

风险分析制度演变:境外设立企业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未办理备案(核准)即设立境外机构的,外汇汇出、后续增资与利润汇回受阻,合规瑕疵影响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合规建议补办境外投资备案(新设、变更、注销全程),取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归档。

258公司的境外投资项目未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

风险分析敏感类境外项目未经核准、非敏感类大额项目未备案的,项目面临叫停,资金出境受阻,相关责任人被约谈整改;金融机构对该类主体提供融资亦受限。

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

合规建议按敏感类/非敏感类判断核准或备案路径,先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再实施。

259公司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不符合相关规定

风险分析境外直接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ODI外汇登记)即汇出投资款的,构成逃汇等外汇违规,面临罚款;后续利润、减资资金汇回同样无法合规入账。

法律依据《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合规建议先外汇登记后资金出境,全流程留存合规凭证备查。

260公司的境外外汇未按照有关规定汇回国内

风险分析境外利润长期滞留境外、规避调回义务的,构成外汇资金滞留违规,影响结汇与再投资合规性;税收上境外所得申报不实的叠加偷逃税风险。

法律依据《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关于境内机构外汇收入管理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规定。

合规建议境外利润按经营需要依法分配调回并办理申报,留存境外完税凭证。

261境外投资未依法办理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风险分析发改委、商务部门双轨手续缺失的境外投资,资金出境受限、项目被叫停;通过分拆、隐匿真实投资主体规避管理的,面临联合惩戒与追责。

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合规建议核准+备案+外汇登记三表齐备后再实施投资,变更事项同步办理。

262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未履行核准程序

风险分析敏感类项目(敏感国别地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须核准而以备案规避的,面临项目处置、资金退回与通报问责。

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关于敏感类项目核准的规定。

合规建议投资标的按敏感类清单自查,越线的提前布局退出或申请核准。

263境外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

风险分析境外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件、重大资产损失、合规事件未报告的,主管部门处置滞后导致损失扩大,境内母公司被通报批评并影响后续境外投资手续。

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11号)关于报告义务的规定。

合规建议建立境外重大事项报告机制(24小时初报+书面续报)并演练。

十五、知识产权

264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未签订商标使用合同

风险分析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侵权,面临停止使用、赔偿(可惩罚性赔偿)与商誉损失;主张”默示许可”的抗辩空间极小。

法律依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57条(侵权行为)、第63条(赔偿与惩罚性赔偿)。

合规建议使用前取得书面许可合同并明确范围、期限与质量控制条款。

265使用他人专利,但未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

风险分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构成侵权,面临禁令与赔偿;以在先使用抗辩的须证明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必要准备,举证难度大。

法律依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65条(侵权责任)、第75条(不视为侵权的情形)。

合规建议实施前签订许可合同并核查专利法律状态与从属专利风险。

266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签订了合同,但未做备案登记

风险分析商标使用许可未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许可效力内部有效但对外公示缺失;许可人另售商标引发许可与转让权利冲突。

法律依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43条(许可备案)。

合规建议许可合同签订后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留存证明。

267使用他人专利,签订了合同,但未做备案登记

风险分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专利权转让后新权利人否认许可的,被许可人维权被动。

法律依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12条(实施许可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规定。

合规建议许可合同生效后办理备案,约定专利权变动时的许可存续条款。

268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尚未签署许可使用合同

风险分析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他人作品的构成侵权,面临停止侵害与赔偿(法定赔偿上限提高);网络传播还触发平台连带处理与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52条、第54条(侵权责任与赔偿)。

合规建议图片、字体、软件等素材建立版权台账,先授权后使用。

269公司未获得专利,但产品包装或宣传说产品获得专利

风险分析在产品或包装、宣传中标注非真实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的行政违法与不正当竞争,面临罚款与消费者索赔,情节严重的入刑。

法律依据《专利法》(2020年修正)关于假冒专利的规定;《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合规建议宣传物料中专利标识逐一核验专利号与法律状态,过期、无效专利立即下架。

270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到期未续费

风险分析商标有效期满未在12个月内续展(6个月宽展期内仍未办理的)将被注销;品牌资产归零后他人抢注,重新注册需重新积累显著性,损失难以挽回。

法律依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40条(续展与宽展期)。

合规建议建立商标台账与续展预警(到期前12个月启动),核心商标多类别防御注册。

271公司未能就享有的专利权按规定缴纳年费

风险分析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后终止;恢复权利条件苛刻且期限短暂,核心技术因此落入公有领域,竞争者可自由实施。

法律依据《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43条(年费)、第44条(终止情形)。

合规建议年费缴纳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并设双人复核,缴费凭证归档。

272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就在市场销售

风险分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如烟草制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的,面临禁止销售、罚款;产品下架与渠道违约损失叠加。

法律依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6条(强制注册商品)、第52条(法律责任)。

合规建议强注类商品先注册后销售;商标申请周期纳入产品上市计划。

273受让他人商标尚未签署合同,也尚未办理公告

风险分析商标转让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共同申请核准公告的,转让不发生效力;受让人投入的包装、渠道建设基于无效权属,面临停用与索赔。

法律依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42条(转让须签订协议并共同申请、核准公告)。

合规建议转让协议+共同申请+核准公告三步闭环,价款与核准进度挂钩。

274公司使用的商标正在申办注册专用权

风险分析申请中的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他人同期使用相同标识的维权受限;注册被驳回后品牌切换成本高,”TM”标注使用不当还构成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商标法》(2019年修正)关于注册申请与专用权取得的规定。

合规建议主商标注册前以临时标识过渡并评估驳回风险,同步监测近似申请。

275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与公司业务存在竞争性的知识产权(A股/收购)

风险分析控股股东、董监高持有与公司主业竞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构成潜在同业竞争与利益输送通道,上市审核要求转让给公司或作出使用限制承诺。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同业竞争与独立性的要求;《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合规建议竞争性知识产权纳入上市前整合(转让、独占许可或托管),承诺事项书面化。

广告AD

发现内容需要更新或纠正?

请通过平台联系方式提交具体页面、问题位置和可靠依据。我们会核验并保留实质修订记录。

联系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