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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控制点500项(含现行法律依据)

围绕公司设立、治理、交易、用工、数据、税务、融资和国有资产等经营环节,整理500个风险控制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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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页 · 第476—500项

二十七、上市公司持续合规(续)

476大股东、董监高违规减持(未预披露、超比例、限制期内减持)

风险分析未按规定预披露减持计划、超比例减持、限制期(限售承诺、窗口期)减持的,面临责令购回、价差上缴与罚款,交易所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法律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75条以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5月施行)。

合规建议减持前预披露+比例测算+窗口期校验,减持完成后及时公告。

47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风险分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清收的,触及退市风险警示乃至终止上市;控股股东被责令清收、市场禁入,为公司垫付占用款的董监高可向实控人追偿。

法律依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资金占用的退市情形;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合规建议资金往来按季自查披露,占用即报即清,杜绝”以经营性之名行占用之实”。

478触及财务类或者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风险分析净利润+营收组合指标、净资产为负、审计意见类型等财务类情形,以及重大违法(欺诈发行、重大信披违法)情形触发强制退市;退市过程伴随投资者索赔与责任追究。

法律依据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退市的章节;《行政处罚法》衔接的重大违法认定标准。

合规建议退市指标动态监测(每季度测算),触发风险早期启动保壳合规路径或有序退市。

二十八、新三板挂牌与私募融资

479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不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规则

风险分析挂牌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重大事项漏披、三会运作不规范的,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影响分层与转板;连续违规将被强制摘牌。

法律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与治理规则。

合规建议按分层匹配信披频次,重大事项披露台账与主办券商预沟通机制。

480私募基金管理人未登记、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即开展募集

风险分析管理人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基金产品未备案即募集投资的,面临责令改正、暂停业务乃至取消资格;相关投资交易效力与退出安排连锁受挫。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3年9月1日施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合规建议登记备案前置化,未完成前不开展募集与投资打款。

481私募基金募集环节违规(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风险分析通过公开渠道宣传、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对象募集、拆分份额的,面临行政处罚与非法集资刑事风险;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违反的自行承担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施行)关于募集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合规建议特定对象确定+风险测评+冷静期回访全流程留痕,宣传材料法务审核。

二十九、募集资金与债券融资

482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风险分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或变更后投向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面临监管责令改正与融资资格限制;变更频繁暴露募投论证草率。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交易所募集资金管理规则。

合规建议变更事项履行审议+披露程序,超12%等门槛金额的专项论证并公告。

483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不合理

风险分析募投项目与主业脱节、产能消化无依据、经济效益测算虚高的,审核问询层层加码;募投失败后变更与减值损失连发。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募投项目合理性的要求。

合规建议募投与主业协同论证(市场、产能、技术可行性),测算假设留档可追溯。

484募投项目未经充分论证

风险分析可行性研究缺失(无立项、环评、用地手续)的募投项目构成申报缺陷;边批边募、拿地未批先建的募投直接被否。

法律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交易所关于募投项目合规性的审核要求。

合规建议募投项目”手续齐备性”清单(核准备案、土地、环评、能评)逐项落实后再申报。

485募投项目存在经营风险

风险分析募投产品市场容量、价格走势、竞争格局不支撑产能规划的,项目投产后亏损与减值;风险揭示不足的投资者索赔风险上升。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

合规建议市场数据第三方佐证,经营风险量化揭示并设分期投产缓冲。

486募投项目存在财务风险

风险分析募投资金测算与项目投资进度错配、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划分失当的,财务数据扭曲;超募资金滥用与永久补流比例超限触发监管关注。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合规建议募投资金按投资计划专款拨付,超补流比例严格按规则控制。

487募集资金必要性不充分

风险分析货币资金充裕、资产负债率低仍大规模股权融资的,被质疑”圈钱”式融资,审核中要求说明必要性并可能被要求调减规模。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融资必要性的要求;交易所关于再融资规模的窗口指导口径。

合规建议融资必要性测算(缺口、进度、自有资金替代),规模与业务匹配。

488公司债券发行与存续期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

风险分析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未按《证券法》注册、存续期未按期披露年报与重大事项的,面临责令改正、罚款与市场禁入;债券违约后的信息披露缺陷加重受托管理人追责。

法律依据《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5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合规建议债券信披日历管理(定期+临时),募集资金用途与注册文件一致。

489募集资金未专户存储、被关联方挪用

风险分析募集资金未专户存储、被关联方占用挪用的,面临监管处罚与融资限制,挪用情节严重的涉刑(挪用资金罪);上市公司情形下叠加退市风险。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刑法》第272条(挪用资金罪)。

合规建议三方监管协议+专户余额对账,大额支付穿透核查最终用途。

三十、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管理

490集体企业转让协议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风险分析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程序与主管部门批准的,转让协议效力存疑,职工与集体成员可主张撤销。

法律依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现行有效)关于集体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民法典》关于违反程序订立合同的效力规则。

合规建议转让前完成职工大会审议、集体决策与批准程序,决议文件随卷归档。

491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未履行评估手续

风险分析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未依法评估作价的,交易定价合法性存疑,构成国有资产监管程序违规,责任人被违规经营追责。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评估要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合规建议收购前委托有资质机构评估并办理核准或备案,评估基准日与交割衔接。

492国有产权转让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风险分析国有产权转让未按批准权限履行内部决策与出资人审批(重大事项报本级政府批准)的,交易无效风险高,已交割产权面临回转。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条以下(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与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合规建议按产权关系与金额确定批准层级,批准文件作为进场交易前置材料。

493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定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风险分析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90%未获批准、付款方式与期限违规的,交易被责令整改,差价损失由责任主体赔偿,涉贪腐的移送司法。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关于转让价格与价款支付的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

合规建议底价按评估值设定,降价超10%重新报批,价款分期须合规并设担保。

494国有企业收购国有股权未履行评估手续

风险分析国企之间、国企收购国有股权未评估的,定价基础缺失,程序违规追责;上市、发债核查中历史交易被要求补充评估说明。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应评估情形的规定。

合规建议应评估项目清单化核查,漏评估的补充评估并作专项说明。

495非国有企业收购国有企业未履行评估手续

风险分析非国有主体受让国有产权未评估、未进场的,交易程序违法,转让可被确认无效,受让方已投入资金面临返还与损失自担。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关于进场交易与评估的规定。

合规建议受让前核查评估报告与进场交易凭证,程序缺失的暂缓付款。

496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不规范

风险分析信息披露不充分、受让方资格设置歧视性条件、暗中意向串通的转让过程被认定不规范,交易效力与责任人责任双重风险。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关于信息披露与交易流程的规定。

合规建议按32号令规范信息披露内容与期限,竞买资格条件中性设置。

497转股后未办理国有资产等其他变更登记

风险分析国有股权转让后未办理产权登记、市场监管、税务等变更的,权属外观与实际不符,后续处分与融资受阻,国资监管数据失真。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现行有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合规建议转股交割后30日内完成产权登记与工商、税务变更台账化推进。

498国有股东对非国有公司出资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手续

风险分析国有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对非国有企业出资未评估、未确认的,出资作价合法性缺失,国有权益稀释与流失风险由出资人追责。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合规建议出资前评估+核准/备案双程序,作价与评估值偏离的书面说明。

499非国有股东对国有公司出资未办理国有资产评估确认手续

风险分析非国有主体以资产向国有企业出资未经评估确认的,定价公允性存疑,国有股东接受出资的相关责任人被追责,出资资产权属瑕疵传导至国有公司。

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出资评估的规定。

合规建议合资设立时各方资产统一评估,国有方履行确认程序后再工商登记。

500国有股东多出资返还

风险分析国有股东超过认缴出资额出资后请求返还(抽回)的,涉及资本维持与国资程序双重约束;未经评估与批准的返还构成抽逃出资与国有权益流失。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53条(抽逃出资)、第224条以下(减资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定。

合规建议多缴出资通过合法减资程序返还(评估+批准+债权人保护),严禁直接划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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