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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控制点500项(含现行法律依据)

围绕公司设立、治理、交易、用工、数据、税务、融资和国有资产等经营环节,整理500个风险控制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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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记与信息公示(续)

26公司未依法公示即时信息(股东出资、行政许可、股权变更等)

风险分析股东认缴实缴出资、行政许可、股权变更、行政处罚等即时信息未在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的,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履行并处罚款;信息不透明将降低交易相对方信任、抬高尽调成本。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关于即时信息公示期限与责任的规定。

合规建议将即时公示嵌入股权、许可、处罚事项的办理流程,逾期未公示的立即补报。

27公司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风险分析公示信息造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交易相对方可主张信息披露欺诈,撤销交易并索赔。

法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修订,处罚幅度提高);《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合规建议公示数据与账册、决议、登记文件一致;发现差错立即更正并书面说明。

28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风险分析列入异常名录即对社会公示,影响授信、投标与资质评审;转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遭多部门联合惩戒,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与出行受限,新设公司受限。

法律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合规建议逐项排查列入原因(未年报、住所失联、信息造假),移出与信用修复并行办理。

29公司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风险分析以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登记机关可撤销登记并罚款,直接责任人可能被限制再登记;撤销登记将动摇以该公司为主体的一揽子交易,善意相对人利益与公司债务清偿秩序受冲击。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虚假登记法律责任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撤销虚假登记的规定。

合规建议杜绝代签与虚假地址申报;被冒名登记的及时申请撤销并同步固定证据。

30简易注销程序中股东对债务清偿的承诺不实

风险分析简易注销以全体股东对债权债务清偿、税务结清的书面承诺为前提;隐瞒未清偿债务或税务欠缴的,登记机关可撤销注销登记,股东对承诺不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追加清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40条(简易注销与股东承诺责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简易注销的规定。

合规建议注销前全面清查或有负债(税务、社保、担保、诉讼、罚款),公告异议期内妥善处理。

3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未清算,面临强制注销

风险分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满三年仍未清算申请注销的,登记机关可依职权公告注销;强制注销后存续债务的责任承担与股东、清算义务人责任认定复杂,遗留风险被动放大。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41条(依职权注销);第232条(董事清算义务)。

合规建议吊销后及时启动清算注销程序,避免进入强制注销状态。

三、股权转让

32股东未放弃优先权

风险分析股权对外转让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或未取得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可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已完成的转股面临被推翻、登记回转,交易相对方陷入返还与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4条(对外转让书面通知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30日内未答复视为放弃)。

合规建议转股前取得其他股东书面放弃声明,或保留通知送达满30日无异议的证明。

33转股价款未支付

风险分析价款未实际支付则转股对价欠缺,转让方可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并主张股权回转;税款申报与工商变更先行办理的,回转成本极高,尽调中构成重大资金瑕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第577条(违约责任)。

合规建议以价款支付为交割前提,采用共管账户或分期付款+股权质押增信。

34转股未履行适当的法律程序

风险分析未履行通知优先权、股东会决议(章程有要求时)、国资审批、反垄断申报等程序的,转让合同效力与履行均存障碍,已交割股权面临返还,程序补办期间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4条;涉及国有产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合规建议制作转股程序清单(通知→优先权→决议→批准→协议→变更登记→名册变更)逐项闭环。

35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未按照评估值作价

风险分析制度演变:外资三法时代的”评估作价+审批”已废止,现行按准入前国民待遇管理。但涉及国有成分的仍须评估进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2020年施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核定应纳税额);涉及国资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合规建议以评估值或可比价格定价并留存作价依据,防范税务核定与国资追责。

36转股不符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

风险分析章程对转让对象、比例、程序、受让资格的限制合法有效的,违反限制的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或受阻碍,受让方无法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交易目的落空。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4条及章程自治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规建议交易前调取章程全部修订版,逐条核对转让限制并取得必要同意文件。

37支付给个人的转股价款溢价部分未予代扣代缴所得税

风险分析个人转让股权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0.5倍至3倍罚款,转让方仍负补缴义务,双方责任叠加且影响纳税信用。

法律依据《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合规建议付款前完成纳税申报,价款中预留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后再支付尾款。

38转股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风险分析股东变更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转让人再次处分股权引发权利冲突,受让人质押、分红、表决等权利行使受阻,交易闭环未完成。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合规建议协议生效后即时申报变更登记,将登记完成设为付款与交割节点。

39转股协议约定的转股生效条件未能满足

风险分析批准、优先权放弃、付款、反垄断申报等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先行交割的,合同效力与已交割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解除后的返还、登记回转与赔偿纠纷高发。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规建议列明先决条件清单与解除机制,条件未成就前不交割、不变更登记、不付款。

40股权转让未签发出资证明书

风险分析转股后公司未注销原出资证明书、未向受让方换发的,内部权利凭证与登记状态脱节,受让方行使分红、表决权利受阻,上市与并购核查需专项补正。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出资证明书签发与记载变更的规定。

合规建议交割当日由公司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并向受让方签发新证明书。

41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转股结果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风险分析股东名册变更是受让人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的形式要件;公司拒绝或怠于变更记载的,受让人权利行使受阻,只能通过诉讼要求变更,治理僵局随之而来。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6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并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可以请求公司履行)。

合规建议协议中明确公司配合义务与违约金;拒绝配合的依第86条诉请变更记载。

42股份公司的记名股票转让未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手续

风险分析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未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不得对抗公司,受让人无法行使股东权利,质押、分红安排落空。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记名股票转让与股东名册记载的规定。

合规建议背书交付后即时请求公司办理名册记载并出具持股证明。

4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转让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风险分析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锁定;违反限售的转让存在效力争议,并可能触发监管措施。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160条关于发起人股份转让限制的规定。

合规建议交易前核查股份取得时间与限售期限,约定限售期满后分段过户。

4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风险分析董监高任职期间转让比例受限、离职后限售等规则违反的,转让效力存疑;上市公司董监高还叠加违规减持与信息披露责任,面临监管处分与投资者索赔。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董监高股份转让比例与期限限制的规定;《证券法》(2019年修订)关于董监高持股变动披露的规定。

合规建议建立董监高持股变动台账,交易前取得合规意见并履行披露义务。

45受让方股东的身份对拟议交易造成影响

风险分析受让方为外资、国资、金融、公职人员等特殊主体的,受制于负面清单、国资审批、金融监管核准或公职人员禁止经商的强制性规定,交易可能无法交割或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关于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

合规建议交割前核查受让方主体资格、审批路径,将合规确认设为付款先决条件。

46伪造转股文件,股权权属存在纠纷

风险分析伪造签名、印章签署转股文件的,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合同诈骗罪;权属争议期间股权面临保全冻结,交易与融资全面停滞。

法律依据《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刑法》第280条(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第224条(合同诈骗罪)。

合规建议签署环节面签或视频留痕并核对笔迹;发现伪造立即刑事报案与民事确权并行。

47转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手续尚未办理

风险分析个人转让股权未依法申报纳税的,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受让方未尽扣缴义务同被处罚。多地已实行个人股权变更”先完税、后变更登记”的核验机制,不办税则登记停滞。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合规建议先申报完税再办变更登记,计税依据资料(评估报告、原值凭证)留存备查。

48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后,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出资责任划分不当

风险分析转让已认缴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出资义务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责任划分不当将使原股东承担隐性债务,受让人低估资金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88条第1款(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款不溯及适用于2024年7月1日前转让行为的批复精神)。

合规建议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承继、补充责任内部追偿与担保安排,交割前评估公司偿债能力。

49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款

风险分析以阴阳合同拆分、隐匿真实成交价的,构成偷税,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构成逃税罪,民事上合同价格条款效力亦受冲击。

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偷税);《刑法》第201条(逃税罪)。

合规建议按真实成交价申报纳税;定价偏低的以评估报告等正当理由备查。

50对赌协议约定的股权回购权行使期限与程序不当

风险分析投资方与股东对赌的回购条款原则有效,但回购权的行使受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约束,怠于行权可能被认定权利消灭;请求公司回购还受利润分配与减资程序的资本维持约束。

法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条关于”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精选答问(2024年)关于股权回购权行使期限的意见。

合规建议协议明确行权窗口、通知方式与送达条款,触发条件成就后立即书面行权并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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