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轩辕法律网Law2CN 法律资讯与工具平台

企业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控制点500项(含现行法律依据)

围绕公司设立、治理、交易、用工、数据、税务、融资和国有资产等经营环节,整理500个风险控制点,并…

使用浏览器语音合成,无需上传正文。

第4页 · 第76—100项

四、出资(含增资、减资)(续)

76以股权、债权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或未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风险分析以股权出资未评估、未办理股权变更的,以债权出资未核实真实性、未通知债务人的,均构成出资未履行;虚构债权出资更直接构成虚假出资,连带波及验资与折股基础。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48条;《民法典》第546条(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及合同编债权转让规则。

合规建议先做权属、质押、诉讼三查再评估作价;债权出资书面通知债务人并留存签收。

77违法减资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未通知债权人,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风险分析仅公告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或”只减认缴不减义务”的形式减资,司法实践认定构成违法减资:股东在违法减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24条、第226条(违法减资的资金退还、恢复原状及赔偿责任)。

合规建议已知债权人逐一书面通知并取得回执;减资资金用途合规,不得直接回流股东。

五、公司类型变更、合并分立与解散

78公司类型变更程序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风险分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折股不实、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效力与历史沿革连续性存疑,直接影响上市主体资格核查与交易交割。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股份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额的规定。

合规建议以经审计净资产为基础折股,变更程序完整推进并同步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79合并、分立、解散不符合法定程序

风险分析缺失决议(特别多数)、债权人通知公告、清偿担保或登记环节的,合并分立的债务承继安排可被推翻,解散后的责任认定复杂化,股东与决策人员面临赔偿与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66条(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为特别决议事项)及关于合并分立程序的规定。

合规建议按决议→编制报表→通知与公告→债权人异议期处理→变更登记的链条推进并留痕。

80合并、分立、解散对拟议交易存在不利影响

风险分析交易存续期内目标公司实施合并、分立或解散的,合同主体变更需对方同意、贷款合同加速到期条款可能被触发、审批需重做,交易基础与担保安排全面动摇。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合并分立中债权债务承继的规定;《民法典》第555条(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经对方同意)。

合规建议交易文件中设置主体变更的通知同意机制与先决终止、赔偿条款。

81公司合并、分立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风险分析未自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未获保护的债权人可否定债务承继安排对其的效力,相关责任人员承担赔偿。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合并、分立通知与公告期限的规定;《民法典》第67条(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承继)。

合规建议公告同时向全部已知债权人书面送达并取得签收,异议期内逐户落实清偿或担保。

82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风险分析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未及时清算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清算义务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29条(解散事由)、第232条(董事清算义务及赔偿责任)。

合规建议解散事由出现即启动清算,15日内组成清算组并向登记机关公示备案。

83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或未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风险分析对已知债权人仅公告未书面通知,或未按”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税款→普通债权→剩余分配”顺序清偿的,债权人可主张赔偿,违法分配行为被撤销或追回。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5条(清偿顺序);《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清算通知义务)。

合规建议已知债权人逐一书面通知并留痕;清偿严格按法定顺序,分配前取得完税与结清证明。

84公司清算时未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及税款即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风险分析跳过职工债权、社保与税款优先向股东分配的,违法分配范围清算组与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已分得财产被追回;涉及欠薪欠保的还将引发劳动监察与税款追征的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5条(剩余财产分配顺序)。

合规建议清算方案优先计提职工债权与税款,分配前取得清偿证明与完税凭证。

六、股东资格与股权代持

85公司的登记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

风险分析登记股东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代持、错误登记、转让未登记)时,登记具有权利外观效力,实际股东须通过确权之诉维权;交易相对方信赖登记取得权利的,实际股东难以对抗。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登记对抗力与股东名册效力的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实际出资人权益的规定。

合规建议股权变动后同步完成名册、章程、登记三项变更;确需代持的签订书面协议并留存出资凭证。

86公司的外方股东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风险分析外方股东涉及负面清单准入、最终受益人穿透、资金来源与外汇合规;资格瑕疵将导致外资属性认定争议、优惠待遇被追回,交易审批与上市核查受阻。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2020年施行)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合规建议交割前穿透核查外方股东的国籍、准入限制与资金合规,保留尽职调查底稿。

87拟议交易中股东资格是否满足特殊行业的法律规定

风险分析金融、文化传媒、矿业等特殊行业对股东资质、持股比例、关联关系有专门限制(如外资比例、五年从业经验、无重大违法记录);不满足的审批不通过或执照被撤。

法律依据相关行业监管法规关于股东资格条件的特别规定(如《证券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

合规建议交易前按行业监管文件逐项核对股东资格条件,必要时预沟通监管口径。

88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于拟上市公司

风险分析信托持股因份额变动、受益人不透明,与发行人”股权清晰”要求冲突,实践中须清理或以自有资金且结构透明为前提;含信托股东的申报材料将引发现场核查与问询。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控制权稳定的要求;《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固有资金运用的规定。

合规建议申报前清理信托持股或披露自有资金投资证据链,确保受益人可穿透。

89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多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风险分析现行法已允许一人有限公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但层层一人架构加剧财产混同风险;任一环节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对相应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穿透追责至自然人。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23条第3款(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

合规建议各层公司独立建账、独立审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并留痕。

90股东是否满足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风险分析公务员、国企领导人员等违规持股经商的,面临纪律处分、责令清退,涉密与利益冲突情形还可能触发贿赂、贪腐调查;持股效力与股东资格存疑。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2018年修订)关于禁止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监察法》相关规范。

合规建议入股前核查任职限制与报告义务;发现违规持股立即清退并书面整改。

91股权质押可能造成股东变更

风险分析质权实现时通过协议折价、拍卖变卖导致股东被动变更,触发控制权变动、同业竞争承诺与监管审批连锁反应;上市审核与资质评审中质押比例过高构成重大关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3条(股权出质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及质权实现的规定。

合规建议控制质押比例,设置质权实现的预警、赎回与受让主体合规审查安排。

92股权质押是否合法有效

风险分析股权出质未依法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权未设立;出质股东资格瑕疵、出资未届期、限售期股份出质的,质押效力与实现路径受限,质权人优先受偿预期落空。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43条;《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出资与转让限制的规定。

合规建议出质登记先行办理;对限售、代持、未实缴股权出质另行评估实现风险。

93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集资入股

风险分析向不特定对象募资入股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红线;即便对象特定,出资凭证缺失、收益承诺不当也会引发抽逃、回购与群体性纠纷。

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施行)。

合规建议入股对象限于特定合格主体并实名登记,不得承诺保本付息。

94是否存在信托持股

风险分析目标公司存在信托持股的,受益人与控制权不透明,与拟上市公司股权清晰要求冲突;并购交易中交易对手的处分权与内部授权难以核实。

法律依据《信托法》(2001年施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的要求。

合规建议尽调穿透信托结构与受益人,IPO前清理信托持股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95是否存在代持股东

风险分析代持安排下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离婚析产、死亡继承、被执行冻结等风险均由实际出资人被动承受;协议效力虽原则上认可,但规避外资、金融准入的代持可能被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代持协议效力与显名化规则);《民法典》第153条。

合规建议代持须有书面协议、出资流水与授权安排;涉及准入限制的不做规避性代持。

96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是否为自然人

风险分析制度演变:外资三法时代中方自然人不得合资的限制已随《外商投资法》实施而淡化,现行按准入前国民待遇管理;但自然人中方股东的资格合规、外汇登记与个税申报仍需核查。

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2020年施行)及负面清单;《外汇管理条例》。

合规建议按现行规则核查中方自然人股东的准入合规与出资外汇手续。

97期权是否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风险分析未行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在交易中引发股权结构与控制权变动、股份支付费用调整及上市核查关注;行权条款与对赌、回购交织时权利冲突多发。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稳定的审核要求。

合规建议交割前完成期权加速行权、作废或承继安排的书面确认并更新激励协议。

98实际控制人是否对拟议交易存在影响

风险分析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亲属、代持等隐蔽控制影响公司决策,其资信、涉诉、规避监管安排将传导至公司;控制权认定不清导致交易对手判断错误、审批路径错配。

法律依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及责任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控制权稳定的核查要求。

合规建议以一致行动协议、资金流水、董事会运作证据还原真实控制结构并书面披露。

99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的股东(A股)

风险分析职工持股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作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与”股权清晰”要求冲突,审核实践中须依法清理为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法人持股,历史沿革复杂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的要求及发行审核实践口径。

合规建议改制时将职工持股会持股还原为自然人持股,履行全体成员确权与公证程序。

100工会作为公司的股东(A股)

风险分析工会持股脱离工会经费与活动宗旨,审核实践要求清理;工会资产独立性与职工权益交织,清理不当易引发职工群体争议与国资、集体资产流失质疑。

法律依据《工会法》(2021年修正)关于工会经费与财产的规定;发行审核实践口径。

合规建议将工会代持股权还原至职工个人或合格法人,完成确权与内部决议程序。

广告AD

发现内容需要更新或纠正?

请通过平台联系方式提交具体页面、问题位置和可靠依据。我们会核验并保留实质修订记录。

联系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