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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海报写“十三薪+年终奖”,入职后制度又说根据效益决定是否发放。员工离职时只盯广告,公司只盯制度,两份文件会在仲裁里对打。

对外承诺会被当作劳动条件

录用通知、招聘广告和面试邮件里的固定十三薪、确定月数奖金,很难事后用一份概括授权条款全部收回。能变动的部分,应在录用时就写明考核和在职条件。

已经连续多年按固定标准发放的,突然以“公司有权不发”停掉,需要更强的制度依据和民主公示程序。

制度要写发放条件,而不是只写公司说了算

可约定与利润、个人考核、发薪日在职有关,但条件应可核验。完全任意的“公司决定”,被支持的难度大。

离职当月是否享有、按比例还是不发,必须事先写清并送达员工。

三份文件打架时,先统一口径再发通知

人事应把广告、录用通知、合同和手册放到一起看,找出矛盾再决定今年怎么发。不要一边发喜报一边发不发奖金的内部邮件。

已经产生争议的,按员工个体核算可能金额,评估协商。一刀切全员不发,容易变成集体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