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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章程不能只沿用旧模板。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文件,应与股东结构、出资安排和实际经营决策相匹配。

先审查出资和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未按期出资责任、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利润分配和知情权安排,都应重新核对。

存量公司还要关注五年出资期限过渡安排及公司登记要求。

治理机构要与公司规模匹配

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或审计委员会的职权、会议通知、表决机制和决议留痕,应写得可执行。

小公司可以简化机构设置,但不能让章程与实际决策完全脱节。

把高风险事项写清楚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印章证照、融资借款、预算审批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应明确审批层级和责任边界。

股东合作关系复杂的,还应设计僵局解决、退出、估值、竞业和保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