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工具 · 公司治理

核对应缴期限,判断要不要在2027年6月30日前改章程

按公司类型、成立日和章程记载的出资期限,对照新《公司法》五年缴足规则和国务院过渡期安排。可同时填写认缴、实缴金额,只做算术对照,不判断是否已经构成抽逃出资或加速到期。

涉及国家利益或重大公共利益、经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按原期限出资的,不适用普通压缩规则。一人公司、外商投资公司仍应结合登记机关要求核对。

填写成立日后显示核验结论

本工具只对照现行一般规则做期限核验,不代替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凭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按期调整或缴足的后果、减资程序、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和加速到期,都要结合完整材料判断。

主要依据:《公司法》第47条、第54条、第98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2条、第3条。存量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调整后的届满日一般不晚于2032年6月30日。

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 · 《公司法》(2023年修订) · 查看公司治理文章

存量公司和2024年7月以后新设公司有什么不同?

2024年7月1日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原则上应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先看章程期限从2027年7月1日起算是否还超过五年:不超过的,通常不用为过渡规则专门改期限;超过的,应在2027年6月30日前把剩余期限调到五年内并记载于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是不是也改成五年认缴?

不是。新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原则上应在成立前按认购股份缴足股款。存量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按国务院规定在2027年6月30日前缴足认购股款,而不是把期限再往后顺延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