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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工商备案章程改了,内部还在用旧文本时按备案与有效决议来

为办许可或者贷款改了一版备案章程,股东手里和会议室墙上还是老文本。增资、担保和股权转让时,两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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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办许可或者贷款改了一版备案章程,股东手里和会议室墙上还是老文本。增资、担保和股权转让时,两套章程会打起来。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章程事项与登记对抗、善意相对人保护的关系更需要理清,备案文本与内部文本不一致时,想当然以某一份为准是不妥的。

备案章程、修订案和执行文本逐条对

把备案章程、股东签字的章程修订案和实际执行文本逐条对照。不一致的条款标出来,尤其是表决比例、对外担保和股权转让限制。“工商那份只是应付检查”这个默认并不成立。相对人和登记机关认的是备案文本和合法决议。新公司法明确公司章程对相对人知情范围内的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内部未公示的特别限制难以对抗善意相对人。对照时附上每份文本的签署日期和生效依据,未生效的草稿就不会混进有效文本。

决策按过哪一份,事后补救难度不同

担保、增资已经按旧比例通过,而备案文本要求更高比例的,效力会有争议。能补正的重新决议,不能补的单独评估。向银行、投资人提供章程时只给现行有效文本,并注明修订日期,对方依据失效文本作出交易判断的情形就能避免。已按旧文本完成工商变更的部分,核对变更有没有以合法决议为基础,否则变更登记本身也可能被主张撤销。

冲突时先看备案有没有合法决议支撑

先确认备案章程有没有经合法股东会决议通过,再看内部文本有没有后续有效修订。没有合法修订程序的内部文本,否定不了备案文本的对外效力。涉及担保限额、表决比例等限制,以在登记机关备案且决议合法的那份为准。内部文本确经合法程序但迟办备案的,补备案优先,继续对外使用未备案文本会把问题留在后面。

相对人保护与内部限制的各自射程

章程中限制法定代表人权限、禁止特定担保的内部条款,未载入备案文本且相对人无合理途径知情的,通常对抗不了善意相对人。公司因此受损的,可以向越权行为人追偿,内部限制本身挡不住外部交易。交易前核验备案章程属于相对人的合理注意,公司管理责任并不因此转移。

改章程一次走完整程序

正文侧重判断与步骤;涉及数字、期限或者清单时,可以结合「认缴出资期限核对」先行核对。

股东会决议、签字页、备案和内部替换一次完成。指定一个人保管现行文本,旧文本标明失效。电子版和纸质版同步更新。群里传的无名文档,充当不了章程。每次修订后形成一份带签署日期的对照表,供后续融资、诉讼时直接调取,文本溯源成本随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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