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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度本身不能直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企业要解除员工,仍需回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

绩效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

排名末位只能说明相对排名,不能当然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应证明岗位要求、考核指标、评分过程和员工实际表现。

绩效制度还要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

不能胜任解除有程序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通常应先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才可能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补偿。

培训、调岗、再次考核和通知证据都要完整。

避免用淘汰替代裁员

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的,应依法走经济性裁员或协商解除路径。

简单按排名解除,容易被认定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