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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程序,查看各阶段一般期限
按程序阶段列明法定一般期限、起算点和常见延期或不计入期间情形。页面依据截至2026年8月1日的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仲裁规则整理。
民事案件
境内民事一审、二审、再审申请与执行的常见期限 · 8个阶段
1 起诉与立案 符合起诉条件的,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之日;通知补正的,通常从补正后次日起计算审查期间。
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立案审查期间;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的材料核验依相应规则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126条;《民诉法解释》第126条
2 送达起诉状与答辩 法院立案后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后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发送副本
分别从立案、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法院收到答辩状起算。
答辩期可依法申请延长;被告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涉外案件适用较长的专门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277条
3 普通程序一审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从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仍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公告、鉴定、审理管辖争议等法定期间可不计入。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诉法解释》第243条
4 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 简易程序3个月;小额诉讼2个月
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均可延长1个月;简易程序不宜继续适用的,应转为普通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168条
5 上诉 判决上诉期15日;裁定上诉期10日
从上诉人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次日起计算。
在法定期间最后一日届满;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休假日后的第一日。因不可抗拒事由等耽误期限,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
《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86条
6 二审 判决上诉案件3个月;裁定上诉案件30日
从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判决上诉案件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裁定上诉案件法律未规定同类延长机制。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
7 申请再审 通常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一般从裁判生效之日起;发现新证据、原法律文书被撤销等法定事由,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该期限是申请期限,不因法院审查而暂停;是否符合特殊起算情形需结合证据判断。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
8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2年;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后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则;执行程序本身可能因查无财产、执行异议等依法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250条
行政案件
行政起诉、复议后起诉、一审、二审、再审与执行的常见期限 · 8个阶段
1 直接起诉 一般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及作出主体之日起6个月内
同时知道行政行为内容和作出主体之次日起计算;二者知道时间不同的,以后知道者为准。
因不可抗力等非自身原因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其他特殊情况可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涉及不动产最长20年,其他案件最长5年。
《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48条;法释〔2026〕11号第1—5条
2 复议后起诉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从复议决定送达或法定复议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等非自身原因耽误的,依法不计入。
《行政诉讼法》第45条、第48条
3 立案审查 符合条件应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断的,接收材料后7日内决定
从法院收到起诉状和材料之日起;材料欠缺的,以补正材料后起算。
7日内仍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先予立案;禁止不接收材料、接收后不出具凭证。
《行政诉讼法》第51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5条
4 答辩 法院立案后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交证据和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发送副本
分别从立案、收到起诉状副本、法院收到答辩材料之日起算。
被告不答辩不影响审理,但原则上不得在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补充作出该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67条
5 一审 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45日
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普通程序特殊情况由高级法院批准延长;高级法院案件由最高法院批准。简易程序不能按期审结的应转普通程序。公告、鉴定、调解、中止、管辖争议等期间可依法不计入。
《行政诉讼法》第81条、第83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0条
6 上诉与二审 判决上诉期15日、裁定上诉期10日;二审3个月内审结
上诉期从文书送达次日起;二审从二审法院立案之日起。
二审有特殊情况,由高级法院批准延长;高级法院审理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第85条、第88条
7 申请再审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
一般从裁判生效之日起;有新证据、原法律文书被撤销等情形,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
法院通常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后6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0条、第112条
8 申请执行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为2年;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通常在起诉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
生效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未规定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非诉执行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执行申请期限的中止、中断依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逾期申请,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53条、第156条
刑事案件
公诉案件侦查羁押、审查起诉、审判与上诉的常见期限 · 8个阶段
1 拘留后提请批捕 一般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检察院7日内决定
从公安机关执行拘留之日起计算;检察院审查期从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之日起。
不同身份、案件类型和强制措施适用规则不同;常说的“37日”只对应特定刑事拘留加审查批捕组合,并非所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2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 一般不超过2个月
从执行逮捕之日起;逮捕前拘留时间不计入该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法定重大复杂案件可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不能终结的可再延长2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可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56—160条
3 审查起诉 一般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
从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
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一般1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延至15日。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172条
4 补充侦查 每次1个月以内,以2次为限
从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之日起。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二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不足的,应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
5 公诉一审 一般2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
从法院受理公诉案件之日起。
可能判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及法定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改变管辖、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可重新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208条
6 简易与速裁程序 简易程序20日;可能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至1个半月。速裁程序10日;可能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至15日
从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
发现不宜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的,应转普通程序审理,审限随程序转换依法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25条
7 上诉、抗诉 判决10日;裁定5日
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检察院抗诉,应在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提出;法定期间不因节假日延长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230条;第105条
8 二审与再审 二审一般2个月;再审一般3个月,需延长的不超过6个月
二审从法院立案之日起;再审从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二审法定重大复杂案件可经省级高级法院批准或决定延长2个月;还需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中止审理、精神病鉴定等法定期间不计入审限。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8条、第206条、第149条
经济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
以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主;期间开始当日不计,末日遇节假日顺延,邮寄在途时间不计 · 8个阶段
1 申请与受理 材料齐备并足额预交仲裁费用后受理;规则未设置统一“几日内受理”的固定期限
从本会收到仲裁申请及约定材料开始审查;需补正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未按期补正或未预交费用,按规则处理;受理日前的材料准备时间不属于仲裁审理期限。
《广仲规则(2026)》第18—20条
2 答辩与反请求 普通程序均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日内
从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次日起计算。
是否准许逾期提交,由仲裁庭结合延期理由、逾期程度等决定;未答辩不影响程序进行。
《广仲规则(2026)》第22条、第23条
3 选定仲裁员 三人仲裁庭15日;独任仲裁庭10日
从当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
未在期限内选定或共同选定的,由本会主任依规则指定;多方当事人案件另按共同选定规则处理。
《广仲规则(2026)》第33条、第34条
4 开庭通知 普通程序首次开庭提前5日通知
以首次开庭日倒推。
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应在开庭5日前书面提出;是否同意由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及延期后开庭不受首次通知期限限制。
《广仲规则(2026)》第72条
5 普通程序裁决 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
从仲裁庭组成之次日起计算。
确有特殊情况,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应在届满前书面申请,由本会主任决定是否延长。鉴定、中止、公告、专家咨询、双方共同申请延期或调解等法定情形所用时间不计入。
《广仲规则(2026)》第84条
6 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原则上适用;答辩、反请求10日,首次开庭提前3日,组庭后75日内裁决
分别从收到通知、首次开庭日倒推、仲裁庭组成之次日起。
简易程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转为普通程序、鉴定或中止等会改变实际时间,具体以仲裁庭通知为准。
《广仲规则(2026)》第92—97条
7 专门程序 互联网交易争议:答辩5日,组庭后独任30日或三人60日;金融借款争议:答辩10日、组庭后60日
从收到通知或仲裁庭组成之次日起。
只有符合规则适用范围时才适用;程序转换、延期和不计入期间依专门章及总则处理。
《广仲规则(2026)》第101—108条、第110—115条
8 裁决后救济与执行 补正或补充裁决申请30日;撤销裁决申请3个月;申请强制执行2年
分别从收到裁决书之次日、收到裁决书之次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撤销只限法定事由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执行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旧裁决的过渡适用及涉外裁决另需核验。
《广仲规则(2026)》第89—90条;《仲裁法》第72条;《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起诉与执行的常见期限;办案规则所称3日、5日、10日为工作日,15日、45日为自然日 · 8个阶段
1 仲裁时效 一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次日起。
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会导致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不可抗力等导致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不受1年限制,但关系终止后应在1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
2 调解 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15日内未达成协议,可依法申请仲裁
从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
双方同意可以继续调解;调解不是劳动仲裁的强制前置程序,临近仲裁时效时不应只等待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
3 受理 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从仲裁委员会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需补正的,从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决定受理后应在5日内送达申请书副本;不予受理或逾期未决定的,申请人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30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0条
4 答辩与组庭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答辩;仲裁委员会受理后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书面通知
分别从收到申请书副本、仲裁委员会受理之日起。
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进行;简易案件可由独任仲裁员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第3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4条
5 开庭通知与延期申请 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应在开庭3日前提出
以开庭日倒推计算。
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申请人可按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可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5条、第36条
6 仲裁裁决 受理之日起45日内;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5日
从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
增加当事人、补正申请、变更请求、反请求合并、移送管辖等可依法重新计算;鉴定、中止审理等期间不计入。逾期未裁决的,当事人可就该争议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5—46条
7 不服裁决的司法救济 一般裁决:双方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起诉;终局裁决:劳动者15日内起诉,用人单位30日内申请撤销
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次日起。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仅限法定事由,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逾期未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50条
8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期间2年
从生效调解书或裁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
执行时效可依法中止、中断;申请执行前应先确认裁决是否已生效以及对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申请撤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民事诉讼法》第250条
制作依据与官方原文
条文名称可用于核验具体法条;外部链接均指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广州市司法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官方页面。
重要期限临近时,请以法院、检察院、仲裁机构送达的文书和承办人员确认为准。刑事羁押、上诉抗诉、行政起诉和仲裁时效等期限一旦错过,可能直接影响程序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