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股权转让后由谁补出资,股权转让协议写了什么只是一个方面。先要区分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还是转让时已经逾期、少缴或存在虚假出资。新公司法区分未届出资期限与已届期未缴两种情形,责任路径不同。
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股权
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承接相应出资义务。受让人到期没有履行时,转让人仍可能承担补充责任。转让方把“尚未到期”理解为从此与出资无关并不准确。股权转让发生时间也需要核对。最高法院明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股权转让,登记过渡安排代替不了这一时间效力判断。
已届期未缴的股权,责任另有分配
这种情形下,转让人原有的出资瑕疵不会因转让消失;受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瑕疵,也会影响责任分配。具体责任还要结合转让时间、公司催缴情形和证据判断,协议中的免责表述并不能排除法定责任。
交易前把这四项写清
核对章程和出资台账,确认认缴额、期限和已缴凭证;在协议中披露未实缴情形,约定由谁履行及承担违约后果;同步安排公司内部登记和股东名册变更;保留价款如何考虑出资义务的谈判记录。内部追偿约定可以分配双方风险,对公司或债权人的依法主张却产生不了对抗效力。
债权人主张时的举证重点
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未实缴出资人可能被依法催缴。卖方留存转让协议与披露记录,至少能说明风险已在交易中对价化处理,被认定为恶意转让的可能随之降低。债权人主张时,举证重点在公司偿债能力缺口与出资义务未履行的事实。
过渡期安排与新旧法衔接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出资期限调整设有过渡安排,老公司应根据设立时间与章程期限判断是否需逐步调整。适用时间效力规定时,先看行为与纠纷发生时间,再判断援引新法还是旧法,直接套用容易得出偏差结论。
出资材料按转让前后连续归档
以转让时间线列转让日、届期日、实缴和催缴,再用出资期限核对定位余额。已逾期或非货币出资显著不足情形,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连带责任及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例外,应分别核对;双方内部免责对公司或债权人同样不产生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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