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资、解除或社保争议后,街道、法院或仲裁机构都可能建议先调解。调解可以在仲裁前或仲裁中进行,但劳动争议进入法院,法定顺序仍然是先仲裁。某一地区的示范案例或街道调解室,只是当地组织方式,不构成另一套全国程序。
调解自愿且不代替仲裁立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协商和调解放在当事人愿意的前提下。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没有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院、劳动行政部门在仲裁前后引导调解,改变不了仲裁申请期间的起算。材料一直停在调解室、没有提交仲裁申请的,一年期间不会因为“正在谈”而当然停住。
该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其后虽有修正,处理劳动争议仍以这部法律及其修正文本为依据。本文不把未经核对的2025年整部新法当作现行依据。法院或人社部门在立案前后建议调解、仲裁庭审理中询问是否接受调解,都属于对自愿调解的引导。街道调解室、行业调解组织的名称和工作方法各地不同,不因此形成另一套可以跳过仲裁的全国起诉制度。
申请仲裁的期间为一年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这一年期间的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是否一律按工资的特殊起算处理,要看请求的性质和当地裁判对“劳动报酬”的把握,入职日并不是所有请求的统一起点。仲裁申请书、送达回执和受理通知,用来证明期间是否被守住。
劳动关系解除、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计算口径,可以先用劳动结算测算把月份和金额列清,再对照仲裁请求。测算结果只帮助整理数字,不代替仲裁时效是否完成的判断。
不服裁决起诉的一般期间为十五日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算,不是从调解开始日或裁决作出日不加区分地起算。民事诉讼程序在起诉之后适用民事诉讼法,但劳动争议缺少仲裁前置的,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当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法定撤销事由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三十日申请撤销,与十五日起诉不是同一条救济,期间和法院级别都不同。
终局与非终局还可以出现在同一份裁决里。工资差额属于终局事项、确认劳动关系不属于终局事项时,起诉和申请撤销要按裁决主文分开,一个十五日覆盖不了全部请求。民事诉讼法上的普通起诉期限,不替换劳动争议这一特别规定。收到裁决的日期以送达回证或邮寄签收为准,当事人在调解室口头听说结果的那一天,一般还不是十五日或三十日的起算点。
仲裁时效中断、中止按该法第二十七条后段及民法时效的相应规则核对。劳动者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的,可能引起中断。只在内部会议上提到争议、没有形成申请或书面主张的,不一定构成中断。调解笔录如果载明对方承认欠付金额,既可能影响实体,也可能影响期间,要单独保存。仲裁申请在一年期间的最后一日提交、材料次日补正的,是否视为在期间内提出,以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规则和补正通知为准,不因当事人自认为已经“交过材料”就当然中断。起诉状副本送达的日期,只影响诉讼期间,不回过头去补正已经超过的仲裁申请期限。终局裁决被中级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撤销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十五日与不服仲裁裁决的十五日是两段不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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