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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是完全没有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对加班事实进行初步举证,用人单位则应保存并提交考勤、排班和工资资料。

劳动者要证明加班事实

考勤记录、打卡截图、工作系统日志、加班审批、工作群通知、邮件发送时间、值班表等,都可能作为初步证据。

仅说“经常加班”通常不够。

企业掌握材料不提供有风险

劳动者有证据证明企业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企业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企业应建立规范考勤和加班审批制度,保留原始记录。

加班费还要看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认定不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依法履行审批或备案要求。

工资结构中是否已包含加班费,应有明确合法依据,不能简单用“综合工资”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