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一案涉及工业园电镀污水处理费因股东身份不同而分档。五金企业通过拍卖取得厂房、设备和排污权,但没有取得原股东在污水处理公司母公司中的股东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核心交易条件无实质差异时,仅凭股东身份不同设置收费差价构成差别待遇;损害赔偿仍须结合因果关系和减损情况确定。
同一园区的污水处理费从45元升至65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涉案污水处理公司是当地工业园内唯一获批的电镀污水处理企业。园区另一公司有57名自然人股东,这些股东为部分电镀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相关企业按“自有业主单位”收费。2022年4月,某五金公司以757万元竞得园区内某公司的厂房、设备和排污权,却没有取得该公司原股东在污水处理公司母公司中的股东权利。
五金公司要求按自有业主单位45元/吨的标准计费。污水处理公司先提出非自有业主单位55元/吨的标准;五金公司拒绝后,收费要求升至65元/吨。五金公司当时尚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于2023年10月起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差别待遇成立,判令按45元/吨标准收费,并酌定赔偿1万元;双方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最高法知民终89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园区只有该污水处理公司提供电镀污水处理服务,服务存在资金和技术门槛,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电镀加工企业集中入园、污水集中处理,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存在困难。就排污量、污染物情况、处理难度、付款方式和交易周期等核心条件,污水处理公司没有证明五金公司与自有业主单位之间存在实质差异;双方差别仅在于五金公司的股东没有持有污水处理公司母公司的股权。
交易条件决定差别收费的反垄断审查
现行《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将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列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将该法标注为现行有效。2022年修正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本案审查先界定相关服务市场,再考察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交易相对人的条件和收费差异是否有正当理由。裁判并未对普通供应商的所有差价作统一结论,而是结合园区服务的唯一性、市场准入门槛和下游企业依赖,比较了具体服务条件。
厂房、设备和排污权在拍卖后易主,原股东在污水处理公司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却没有一并转移,构成本案收费争议的背景。对收购工业园企业资产的买方而言,污水处理、能源供应、园区物业等持续服务的合同主体、计费档次和进入条件,会影响投产预算。若费用体系与园区股权或业主身份挂钩,资产清单难以单独呈现接手后的经营成本。
可比交易的核对落在实际服务参数上。同一园区内的排放量、污染物种类、处理标准、设施占用和结算周期,有助于判断服务成本是否存在差异。若收费档次只与股东资格挂钩,合同附件、历史账单和园区收费规则之间的对应关系,便成为说明价格差异的重要材料。交易前披露的服务协议和投产后的实际账单,也会影响买方对交易成本及争议发生时间的判断。
在厂房设备竞买或股权与资产分开转让的项目中,交割标的、排污许可承接和服务商准入条件各有记录。原经营者的园区股东资格若未随资产交易转移,买受方投产时面对的收费类别可能不同。本案对照实际服务条件审查身份差异;法院指出,污水处理公司未证明股东身份差异会导致交易条件实质不同。报价表、园区服务协议与许可文件构成的材料链,能够呈现投产后的支出结构;相同周期的计费单、污水检测数据、付款条件和调价记录,也能帮助呈现交易条件。
差别待遇认定与损失证明分别对应不同事实
差别待遇成立没有自动确定赔偿数额。五金公司当时没有投入生产,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其经法院释明仍未证明差别收费是未开展经营的直接且决定性原因,也未就其为何不先行经营以减少损失作出合理说明。一审综合考虑行为情节、持续时间和影响后酌定1万元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维持该项处理。
收费标准和计费通知支持价格差异的判断;损害请求还需要连接实际付费、生产计划、订单机会、停产或延期开工原因,以及企业采取的损失控制措施。尚未投产时,经营计划、设备就绪、订单机会和替代服务条件等材料,会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法院在本案支持按统一收费标准计费,并将额外损失控制在有证据支持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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