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的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
2026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机动车检测机构垄断纠纷案显示:四家具有横向竞争关系的检测公司约定整合为两家经营,另外两家停业;各方共同商量收费标准,并约定退出公司的设备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至当地。法院认定,这些固定价格、排除竞争的安排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且是合作协议的核心内容,遂确认协议整体无效,驳回一方依据该协议请求分配16万余元利益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后各方均未上诉,法院还将违法线索移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联合经营中的价格协调和退出安排存在竞争法边界
这批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并非新制定的司法解释,也不意味着所有联合经营项目当然无效。是否构成垄断协议,仍须结合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协议内容及案件事实判断。
企业之间共同投项目、共建渠道、共享设备或安排区域合作,并不当然违法;但合作文件不能只从“效率”或“降本”角度设计。若原本互相竞争的经营者通过协议共同确定收费、限制供给、划分客户或区域,或者约定一方退出后不得在特定市场恢复竞争,可能触及横向垄断协议风险。
本案的风险不只在于合同中出现“联合经营”字样,而在于多项条款形成了完整的限制竞争安排:两家公司停业、不得在当地出售设备、由其余公司继续经营,再共同商量收费并分配利益。企业审阅类似协议时,应将价格、产量、市场范围、退出限制和收益分配放在一起看,不能把其中某一条孤立解释为普通合作条件。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等垄断协议。法律同时规定了不适用的法定情形;主张适用相关规则的经营者,应有相应事实和证据支持,不能仅以“合作有利于行业稳定”替代对竞争影响的说明。
退出、设备和客户条款应服务于必要交接
合作终止时,企业通常需要约定设备归属、客户资料、保密信息、未结算款项和过渡安排。这些安排应服务于交割、履约和权利保护,而不宜不加期限、地域和必要性限制地阻止退出方重新进入市场,或者限制其向市场中的其他经营者处置设备。
例如,涉及共同投资设备的,可以明确折价回购、优先购买、验收交接和价款结算;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约定保密范围及合理期限;涉及客户服务衔接的,可以约定未完成订单的履行责任。若条款实质是让竞争者长期退出、锁定价格或维持市场分配,即使被放在退出机制、竞业限制或资产处置章节中,仍可能受到竞争法审查。
拟整合网点、共同运营区域业务或安排部分主体停止经营前,宜先梳理各参与方实际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营业区域、客户来源和替代关系。与联营、经销和竞争行为有关的日常审查要点,可结合本站《公司风险控制点500项》中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内容一并核对。关联公司、股东重合或行业协会参与协调,也不应被当然视为可以共同定价的依据。
合同争议中的竞争线索会影响主张基础
本案中,一方最初以合伙合同纠纷主张分配利益;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涉嫌垄断,案件被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并最终未支持基于垄断协议分配利益的请求。这提示企业发生联合经营、渠道合作或行业协作纠纷时,不能只核算未分收益、违约金和出资额,也要复核合同基础是否存在竞争法问题。
主张合同权利的一方可先整理完整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报价表、对账单、业务统计表和沟通记录,辨明争议款项是否以涉嫌限制竞争的安排为基础。被要求执行共同定价、共同停业或市场排他安排的一方,也应保存提出、讨论和实施该安排的文件。单纯删除某次聊天记录或将安排改称“行业自律”,不能改变实际交易关系和履行内容。
对已经形成的合作项目,企业可按合同条款逐项复核:是否存在竞争者共同确定价格或市场的表述,退出限制是否超过完成交割和保护秘密所必需的范围,收益分配是否以限制竞争为前提,以及业务团队是否按协议实际执行。发现风险后,后续处理涉及合同效力、既有履行、损失和监管风险,应结合项目材料作具体判断,不宜继续以原有结算口径扩大执行。
相关报道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6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2026年9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24日通过,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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