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9月22日公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及17家会员企业作出的18份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记载,协会于2019年5月5日与会员企业协商制定《市区混凝土价格调整通知》,约定自次日起将市区C30普通混凝土价格在原销售价基础上每立方米上调35元,其他标号混凝土价格作相应调整。17家会员企业对通知签章确认。第18号决定书记载,调价通知没有实施;决定仍认定该企业参与达成固定价格协议,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记载了协议内容和处理时间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第1号决定书载明,协会于2019年5月5日组织制定调价通知,并将通知发送至会员企业微信群;约定同意调价的会员企业于次日到协会盖章确认。17家企业签章确认。案件于2019年6月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6年2月3日作出,市场监管总局于同年9月22日集中公布18份决定书。
行政机关将商品市场界定为宿迁市预拌混凝土市场。决定书说明,混凝土供应受到有效运距限制,其他建材难以替代预拌混凝土,其他地区的企业和下游用户也难以对涉案企业形成供给和需求替代。17家企业均在宿迁经营混凝土,决定认定它们在相关区域市场具有竞争关系。协会及17家企业均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各处罚款5万元。
第1号决定书援引行为发生时适用的旧《反垄断法》,认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违反该法第十六条;第18号决定书认定企业参与达成固定价格协议,违反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书说明,涉案行为发生在2022年修法施行前,因而适用修改前的《反垄断法》。案件结论针对宿迁市场及2019年的特定协议。
协会的信息交流与统一价格安排需要区分
协会可以开展政策交流、技术培训和行业信息沟通。宿迁案所涉行为则是协会与会员协商固定价格,并以调价通知和企业签章确认呈现。会议名义、群聊形式和文件名称不能单独说明行为性质;执法决定审查了方案提出和协商过程、企业确认方式,以及协议是否涉及竞争参数。
第18号企业的决定书记载,调价通知没有实施,但企业签章确认仍被作为参与达成价格协议的事实。个案处理不等于同业企业的每次交流都构成违法,也不能直接决定其他地区或产品市场案件的结论。市场条件、协议内容和经营者参与情况仍需结合具体证据分别判断。
企业决策记录有助于还原参与过程
协会会议材料、微信群记录、价格表、报价审批和对外通知,能够呈现协商及企业内部决策过程。协会发文本身不能自动切断会员企业与相关经营行为的联系;价格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和参会代表的职权安排,也会影响企业参与情况的判断。
商品价格通常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并通过竞争形成。共同讨论成本走势与共同决定销售价格,在内容和后续行动上有所区别。企业会议议题、发言、纪要和决议记录,能够反映交流内容及其与本企业独立定价机制的关系。讨论涉及竞争对手共同确定价格、调整幅度或实施时间时,相关记录会成为判断参与程度的材料。制度文本与实际报价流程之间的差异,也可能进入执法核查范围。
成本台账、原料合同、运输半径、客户条件、产能利用率和历史报价,可以说明单家企业调价的商业原因。多家企业同期按相同幅度调整价格,若同时存在协会通知、统一口径或确认签章,相关材料会共同呈现协同行为。宿迁决定结合微信群通知、调价文件和企业签章作出认定,显示电子沟通记录与纸面文件可以相互印证。决定认定的是参与协议的行为,通知是否落地则是另一项事实。
协会章程和议事规则可以划分信息交流与经营决策的范围。行业数据涉及企业未来价格、产量、客户和投标计划时,数据汇总方式、可识别程度、接收对象及后续用途均会影响竞争风险。报价审批、客户谈判和成本核算记录可以呈现企业自身的商业判断。企业代表对相关议题的意见、退出讨论的过程及后续行为,也会成为综合审查的内容。
涉案决定针对宿迁预拌混凝土区域市场和2019年的特定协议。其他案件的市场界定、竞争关系、协议证据、参与程度及适用法律,仍由执法机关结合事实判断。发生监管核查或行政复议争议时,协议形成过程、员工职权、企业参与程度和证据完整性都可能成为争点。本站争议解决指引介绍程序材料的整理方式;公开的律师团队业务范围包括企业合规与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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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宿迁市商品混凝土行业协会组织17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22日。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3日。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市监反垄断案〔2026〕18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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