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二审驳回了用气企业的上诉
2026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工业用气纠纷案例分析,案号为(2025)最高法知民终950号。案件涉及提前申报用气计划、偏差结算和暂停供气。最高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认定供气企业构成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9月9日是案例分析的网页发布日期,原文未披露具体判决日期。
据法庭公开的案例分析,涉案合同约定:实际用气量低于申报计划量时,用气方按差额气量金额的30%支付偏差结算款;供气不足也设置了对应责任。法院考察了管网调度需要、计划调整渠道及实际结算情况。关于停供,原文载明用气企业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拖欠燃气费,并存在履约能力疑虑及停止申报用气计划等事实。
个案结论需要结合具体交易条件理解
本案属于反垄断纠纷,不能将其结果理解为所有偏差收费条款均有效,或者存在费用争议就可以暂停供气。30%是涉案合同约定,不能直接作为其他企业必须接受的统一比例。其他合同的收费依据、调整条件及停供过程,仍需分别审查。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行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因素。审查相关争议,需要结合相关市场、经营者市场地位、被诉行为及其理由展开。收费较高、供应商较少等情况,需要放入完整事实中评价。
企业收到偏差结算账单后,可以先区分异议所针对的问题:申报数量记录有误、调整申请未计入、单价取值错误,还是收费机制本身存在争议。前几类问题主要需要核对数据和凭证;针对机制的异议,则需要进一步梳理合同安排、商业理由和实际执行情况。明确区分有助于核账及后续确定争议请求。
用气申报宜与生产计划和调整记录对应
以下是结合这类交易特点提出的合同管理建议。年度申报前,可由生产部门提供订单、产能和检修安排,采购部门核对供气条件,财务部门测算不同负荷下的支出。扩产尚未确定、客户订单波动较大时,可以分别准备增加、维持和减少用气的预算,避免将经营目标直接当作确定需求报送。
申报材料宜记录预测依据、数据日期和确认人员,并与实际发送给供气方的版本对应。企业内部修改电子表格,并不能证明对方已收到或接受调整。指定统一联系人和报送渠道,保存发送记录、平台回执及对方回复,有助于减少多个部门报出不同数字的情况。
签约或续约时,可将计划调整单独列入附件,谈清提交期限、办理渠道、回复方式、调整范围和结算起点。对于停产检修、订单取消、设备故障等场景,可协商申请材料及处理流程。相关安排应由双方确认,不能仅凭企业内部停产决定就认定双方已变更计划。
履行中可按月比较已确认计划、累计实际用量和剩余生产需求。发现偏差扩大时,及时提出书面调整或协商申请,并跟进回复。双方讨论气量调剂时,宜进一步明确数量、期间、费用和结算主体,避免仅有原则性同意。
结算和停供争议宜按周期整理材料
企业可以按结算周期建立对照表,列出计划量、获确认的调整量、实际用量、偏差数量、适用单价、计算比例及已付款。每个数字对应相关凭证,并将计量记录、账单和付款流水相互核对。发现差错时,标明具体项目及重新计算结果,便于双方复核。
对收费依据存在争议的,可书面请求供气方解释计算周期、费用构成和调整记录。尚未掌握的上游成本不能靠猜测补足;收到说明后,再核对其与本期账单的关系。双方对数量没有争议、对收费理由仍有分歧时,也宜分别记录,减少重复核算。
供应企业拟采用类似安排时,同样宜说明本企业的合同条件、调整渠道和计算依据,不能只引用案例结果。谈判中可约定账单附计算明细、异议向指定人员提出、核对过程保留书面记录,以及供气不足或计量故障的通知和处理步骤。这些属于双方可协商的管理安排,并非本案新增的统一法定义务。
收到暂停供气通知后,用气企业宜整理通知、欠款明细、已付款凭证和近期申报材料,并提出具体协调方案。生产部门可同步评估在制品、设备和客户交付受到的影响,保存实际费用及处置记录。后续请求和救济路径应结合完整材料判断,不能仅凭本案结果认定另一次停供合法或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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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然气供应企业要求用户提前申报用气计划并收取偏差结算款不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6年9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022年11月2日发布,所载为2022年6月24日修正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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