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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

关于工资发放,企业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工资按月以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数额、项目和时间,并在支付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其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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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薪日只有一笔银行转账,工资条不给,仲裁时单位又说不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扣款各是多少。货币支付和书面记录是两件并行的事:钱要按月打到劳动者本人,项目和期间也要能从单位保存的记录里还原。

工资按月以货币支付并留下书面记录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以购物卡、库存产品顶替工资,或者把数月工资捆成一次“年终结算”而不按月支付,都和这一要求不一致。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要求,用人单位书面记录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支付工资时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银行流水能证明某一天付过一笔钱,替代不了清单上的项目。同一次转账里混有报销、借款或代扣,没有清单时很难说明其中哪一部分是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同样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允许劳动者在拖欠或未足额支付时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解决的是支付程序,不代替工资构成的证明。

记录保存两年以上,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备查期限。争议发生在两年之外的,单位仍可能持有更早的薪酬数据;没有数据时,不利后果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分配,不因两年备查期限届满就推定劳动者的主张全部不成立,也不推定单位已经足额支付。

清单应能分开加班、津贴和扣款

工资清单至少让人看清应付项目、扣款项目、实发数额和对应期间。加班费、夜班津贴、高温津贴、社保个人部分和个税,混在一个“其他”栏目里,发生争议时仍要拆开。扣款应能对应到制度依据和具体事由,例如考勤缺勤天数,而不是只写一个负数。

劳动者手中的工资条、单位导出的薪酬表和银行代发回单,期间和金额能对齐的,证明力高于事后补做的汇总。电子工资单已经推送并保留读取记录的,属于书面记录的一种形式。加班费按小时或按日计算的,清单上应能看到加班时数、计算基数和金额;津贴应能看到名称;扣款应能看到事由。三项挤在“实发”一个数字里,发生争议时仍要拆开。

单位不提交其掌握的证据要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表、考勤和代发记录通常由单位制作和保存,拒不提交时,不利后果落在单位一侧。

没有工资清单,并不自动等于劳动者主张的每一个数字都成立。它改变的是证明上的困难由谁承受:单位说不清项目构成,又拒绝交出原始薪酬数据的,仲裁和法院可以结合劳动者能提供的流水、工牌和同事证言认定工资构成。加班时数仍然需要出勤事实,清单缺失后,劳动者单方日历不会被不加审查地全部采信。考勤由单位掌握而拒不提供的,不利后果同样适用第六条。

月工资与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换算,可以用工资折算测算核对口径。制度规定月计薪天数的,按该天数;没有规定的,按劳动争议中常用的月计薪天数核对,换算结果仍要回到实际支付记录。清单上的扣款若没有制度依据,单位仍要说明扣款项目与缺勤、社保个人部分或个税之间的对应关系。劳动者签字领取工资,只证明领取过清单上的实发数,不当然表示放弃清单以外的加班费。事后补制的工资表如果与银行代发金额对不上,仲裁可以不把它当作支付记录。保存期限两年是备查要求,争议跨过两年的,单位能够提供更早数据的仍应提供。最低工资、加班基数和个税扣缴金额出现在同一张清单上时,三项的法律依据分别是工资支付、工时制度和税收征管,混写在“应发”一栏里仍要能拆开核对。劳动者主张某月实发低于约定工资的,差额计算以约定结构减去已经代扣的个人社保和个税之后的应得数,再与银行实发比对。单位只提交年度汇总数、拒绝按月打开的,仍属于第六条所称由其掌握的证据。清单由劳动者签收,签收栏只确认收到清单,不当然确认加班时数已经结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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