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是甲出的,股东名册上写的却是乙。当时图省事没签代持协议,如今要分红、要显名,或者碰上离婚、债务,两边都说股权是自己的。补证靠的是资金流和入股当时的意思,事后回忆帮不上忙。
出资来源和入股当时的安排先固定
银行转账、代持人出具的收条、当时聊天和股东会发言,能说明钱是谁的、为什么登记在别人名下。现金交付又没有记录的,补证最难。公司有没有向实际出资人汇报、分红打到谁的卡,属于履行层面的证据。只有一句“大家都知道”,说明不了问题。
显名条件和代持合同分开核对
要显名,应核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关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等规定以及新旧法衔接,并办理变更。其他股东反对的,可能只能对代持人主张合同权利,直接对公司主张走不通。新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应遵循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过渡安排,代持还原同样须在登记框架内完成。
继续代持就补一份书面协议
继续代持的,尽快补书面协议:表决听谁的、分红怎么分、能不能转给第三人、税务谁承担。补协议时倒签虚假日期属于风险做法。虚假日期会损害证据可信度;法院仍综合审查真实形成过程和其他证据,造假充当不了补强方法。书面协议反映真实磋商时间,而不是事后补造。
代持人负债的风险单独评估
代持人自己负债,债权人可能执行其名下股权。实际出资人应评估是否必须显名,以及能否对抗执行,这取决于具体事实,事先打包票没有意义。判断对抗效力要看代持关系是否在先、实际出资是否清晰、债权人是否善意,光凭口头主张不够。
补强材料按资金来源到书面确认推进
建议按序收集:出资转账凭证、代持人收条或者确认书、入股议定聊天及会议记录、公司分红与汇报痕迹、补签代持协议。先固化客观资金流,再补主观意思证据,最后以书面协议锁定后续关系。时间效力上,适用公司法的行为应结合司法解释关于时间效力的规定判断准据法。
先排除借款和赠与等解释
利用资金核对表列明付款对象、备注及后续收益。实际付款可能是借款、赠与或者受托代付,证明钱来自本人,推定不出股权归本人。名义股东不愿补签时保留真实沟通与既有资料,必要时依法申请调查取证;改写聊天记录或者要求他人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明,都属于证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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