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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

企业存在经营困难,什么情况下可以缓交、减交诉讼费?

公司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时,可以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破产、账户冻结和欠薪是可提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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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着货款,公司账户被冻结,工资也已拖欠数月,财务在立案前算过一笔案件受理费,觉得一次交清有困难。程序上存在缓交、减交和免交,但三种处理的主体和条件并不相同。公司能够申请的是缓交或者减交;免交的门并不向公司打开。

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具体标准、项目和司法救助,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里。标的额对应的受理费,可以先用诉讼费计算器按财产案件分段标准测算。测算结果只反映交纳标准,不代替法院对救助申请的审查。

免交诉讼费限于自然人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同一条明确: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公司、其他企业和非法人组织不在免交主体之内。第四十五条列举的免交情形,如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追索赡养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也是围绕自然人生活困难设定的。公司以经营停摆、账户冻结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为由申请免交,缺少法律上的准予依据。

缓交和减交仍然可以向公司开放,前提是交纳确有困难,并经法院审查。准予之后,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仍按败诉方负担等规则确定。对方败诉的,费用由对方负担;对方胜诉的,法院可以结合受救助一方的经济状况决定减交、免交。公司既然不适用免交,这一后续处理对它主要剩下缓交到期后的补交,以及已经准予的减交。

缓交与减交分别对应法定情形

第四十七条列举应当准予缓交的情形: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前三项大多对应特定请求或已经取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公司货款纠纷通常对不上前三项,能够讨论的是第四项兜底:是否“确实需要缓交”。

第四十六条列举应当准予减交的情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法院准予减交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也就是减掉的部分至少为应收费用的三成。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更接近自然人一侧的表述;公司若申请减交,主要对应“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同样要证明困难,而不是报一个企业名称就符合。

进入破产程序、银行账户被冻结、拖欠职工工资达到三个月,都可以作为交纳困难的证明材料提交。办法没有把这三项写成应当自动准予的清单。它们是否达到“确实需要”,由法院结合资产、收入、费用金额和紧急程度判断。材料越具体,审查越有事实可对:冻结裁定、工资拖欠明细、审计或管理人说明,比一句“经营困难”更接近第四十八条所要求的证明。

困难材料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

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的,还要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困难标准的证明;这一附加要求针对的是公民生活困难,与公司申请缓交、减交的证明路径不同。法院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只调整缓交的决定时点:申请经审查符合第四十七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兜底项属于第四十七条,但“符合”是审查结论。申请人列了破产、冻结或欠薪,并不预先等于已经符合。减交没有被规定为必须在立案前决定。逾期不交纳费用、又未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案件可能因此停留在收费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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