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方持欠款材料到法院时,立案窗口有时先发出委派调解通知,案件暂时没有案号。这种做法在一部分法院存在: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在登记立案前被引导到调解组织。它依附于民事诉讼法上的先行调解,某一法院自己的操作规程并不上升为全国统一的起诉门槛,也不改写自愿调解和依法受理的关系。
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的两项前提是自愿和合法。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调解不再继续。以拖延立案、强迫让步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为条件的安排,与自愿原则不一致。
诉前调解依附自愿和合法
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适宜与否,要看争议是否还有协商余地,例如金额可以核对、履行期限可以重排、质量异议范围比较清楚。身份关系、需要先确定管辖或者存在仲裁协议的案件,先行调解的空间不一样。法院把案件交给调解组织,是先行调解的一种工作方式;调解组织的收案回执记载的是委派事实,并不代替法院对起诉条件的审查。
调解组织可以促成还款安排、质量处理或者分期方案。方案须双方接受,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在调解中让步,是为了换取对方履行;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该让步并不冻结为生效裁判。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已经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同样适用第九条:调解不成,案件转入判决,而不是停在调解名义下。
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仍应受理
起诉条件规定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项都具备时,第一百二十六条要求人民法院保障起诉权利,对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受理,并在七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可以上诉。
委派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起诉权仍然存在。法院以“仍在调解”为由长期不审查起诉状,与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受理义务不一致。起诉状需要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来源,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合同、送货、对账和催告按争议事实排列后,立案审查更容易看清请求和管辖连接点。材料顺序可以对照商事诉讼材料清单整理,清单只帮助核对文件,不判断调解是否应当继续。
回执或书面意见写明不同意调解、请求依法审查起诉的,卷内就留有拒绝调解的事实。调解谈话里对方只表示再作研究,没有同意履行的具体内容,也没有签收载明债务的文件,尚不构成义务人同意履行。履行请求则要看函件是否写明债权金额和依据、是否送到义务人。这两项都依赖凭证。调解程序持续了多久,并不单独决定时效是否中断,也不把已经符合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挡在立案审查之外。
时效中断取决于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下列情形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属于提起诉讼。载明金额、期限和依据的履行请求到达义务人,属于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在调解中签署还款计划、对账确认或者以其他方式表示愿意履行,属于同意履行。
调解组织单方注明“正在调解”,而卷内没有履行请求到达对方的凭证、没有对方同意履行的表示、也没有已经提交法院的起诉材料,这句话本身不足以证明时效中断。中断之后期间重新计算,起算点是中断事由或者相关程序终结之时,不是调解谈话的任意一天。已经完成的中断,也不因后来调解失败而消失。调解失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仍应受理并在调解不成时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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