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一周年。当天,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发改民营〔2026〕708号),选编8件案例,供各地发改部门和法院参照。
通知原文写明,发布目的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以案释法作用”。八件并不都是合同诉讼,但有三件直接回答中小企业最常见的问题:对方拿审计、上游未付款或跨境清欠卡住货款时,起诉请求怎么立、抗辩怎么拆。
下文先摘录官方案例摘要,再从合同纠纷诉讼的请求、抗辩和证据上做分析。典型案例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代替合同、交付和主体证据;但它标明了法院在同类争议里已经采用的审查口径。
先看原文:这批案例里哪几件是合同欠款
官方目录里,与合同价款、结算和买卖清欠直接相关的是这三件:
案例三 依法进行司法审计,推动政府机关清偿拖欠的民营企业账款——某医药公司诉某区卫健委、第三人某医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依法认定“背靠背”条款无效,规制大型企业转嫁付款风险的不当行为——某软件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 “法院+贸促会”联动解纷,保护民营企业“出海”合法权益——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资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目录
其余五件分别涉及金融借款调解、企业名誉权、行政允诺补偿、行政协议信赖利益和执行转重整,对合同欠款有参照价值,但起诉案由通常不是买卖、承揽或服务合同。
案例四原文:背靠背不能再当有效付款条件
某大型上市企业承包软件开发项目后,分包给某中小企业,约定付款条件为“收到上游企业款项”、“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并以上述约定付款条件未满足为由,长期拖欠下游的中小企业款项。人民法院坚持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原则,依法认定上述“背靠背”条款内容作为付款条件无效。案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关于大型企业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企业支付账款条件的规定……
——案例四【案例摘要】
官方【具体内容】还写明:下游中小企业已完成子项目开发,并于2022年12月通过验收;上游大型上市企业仅支付合同金额25%的预付款,理由是云计算公司尚未向其付款,且整体项目未完成验收、结算、审计。一审判令支付500余万元尾款及违约金,重庆高院二审维持。
涉案软件开发合同中关于以某云计算公司向某软件公司支付相关款项,且整体项目通过验收、结算、审计为附加付款条件的约定,均属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背靠背”条款,违反了公平、诚信以及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中将某云计算公司先行向某软件公司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约定不能认定为有效的付款条件。整体项目验收、结算、审计条款与涉案子项目亦无特定关联……在某科技公司负责的项目完成后五年整体项目都未能通过验收、结算、审计,明显超过合理期限。
——案例四【具体内容】所载二审认定
合同诉讼里,这条原文对应三步。第一,先证明主体:己方属于中小企业,对方属于大型企业。没有规模证据,第六十八条和支付条例的特殊规则用不上,只能退回普通合同相对性。第二,把“付款条件”和“验收条件”拆开起诉。子项目已经验收的,请求应写成已到期价款、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而不是等整体项目审计。第三,对方拿出背靠背条款时,诉讼攻防应指向条款作为付款条件无效,而不是承认条件未成就、只求宽限。
证据上,比条款文本更重要的是:分包或订单范围、子项目交付和验收、开票与已付比例、催款后对方以“上游没给钱”作答的书面记录,以及能够说明双方企业规模的材料。条款写在合同里,不等于法院会把它当成有效的履行抗辩。
案例三原文:政府审计不能把货款拖成无限期
某区卫健委与某医药公司约定双方交易以政府审计为结算依据,但后续以原始票据缺失且政府审计未完成为由拖欠货款。对此,人民法院通过四次发函、现场调查等方式核定票据真实性,并认定案涉政府审计与双方诉争事实的关联性不明确、审计期限亦不明确,在此情形下如仍适用该约定,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即“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遂准许某医药公司申请的司法审计,并据此裁判某区卫健委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696万余元……
——案例三【案例摘要】
原文还记载:双方曾对账,卫健委在《往来账对账函》上盖章并写“数额证明无误,最终以某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交易完成近三年,审计仍未完成。法院没有简单按“约定了审计就不付款”驳回,而是核验送货单据复印件,启动司法审计后下判,双方服判并达成执行和解。
对合同欠款诉讼,这件比背靠背更提醒起诉策略。对账函、结算单上写“以审计为准”,对方常把它当成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不应只围绕“对方盖过章”,还要证明:审计与这批交易有没有对应关系、有没有合理期限、是否已经变成无限期停付。符合第六十七条情形时,可以申请司法审计或评估,把结算从行政机关未完成的程序里拿回来。
请求上宜拆成三块:对账已确认金额、审计或质量仍有争议的金额、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已盖章确认又长期不付的部分,单独作为无争议价款主张,比整笔货款绑在“等审计”上更容易说明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必要性。原件缺失不是当然败诉——案例三里法院通过发函和现场调查补强了复印件真实性,但企业自己仍应尽量保留送货、验收、发票和催收原件。
案例八原文:跨境买卖也可以先固定欠款再谈履行
在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及其出资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联合嘉兴贸促会,依托“商事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涉外商事多元解纷机制……仅用时3天便妥善化解纠纷,并经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外商公司对账确认尚有15万余美元未结清,某外商公司向某进出口公司出具欠条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付清。然而其付款期限届满,仍未清偿货款。
——案例八【案例摘要】【具体内容】
这件不是改写合同效力,而是示范清欠路径。双方已有长期交易、对账单和欠条,争议不在“有没有货、有没有账”,而在付款安排。调解协议写明分期、减让和逾期制约,再申请司法确认,使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合同诉讼里可对照的是请求基础。已经对账或出具欠条的,起诉或调解都应把金额、币种、履行期限和逾期后果写死;外商主体、出资人责任和送达方式要单独核对,不能只凭微信催款。愿意继续合作的,可以在诉讼中走调解加司法确认,但不要用“先撤诉再看对方自觉”代替可执行的文本。对方明显无履行意愿或有转移财产迹象时,仍应评估保全,而不是把案例八理解成所有跨境欠款都必须先调解。
三件原文对起诉书的共同要求
把三件案例放到同一份起诉策略里,审查顺序其实一致。先定主体和合同关系,再定哪一部分价款已经到期,最后才处理对方提出的审计、上游未付、质量异议或境外履行困难。
主体方面,要准备中小企业身份和对方大型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身份。规则适用取决于身份,不是取决于合同标题写成买卖还是分包。履行方面,交付、验收、对账、发票和已付款项必须能对上同一笔交易;对方拖延理由应尽量固定成书面。请求方面,无争议部分、争议部分和违约救济要分开写,避免被对方用一个未完成的外部程序卡住整案。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在这批案例里已经被用来评价付款条款和结算安排。原告可以在事实与理由中引用条文和案例审查思路,但请求权基础仍是合同价款、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等具体规范。只写“对方以大欺小”,没有交付和金额,诉讼走不下去。
原文发布于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文号为发改民营〔2026〕708号。个案能否同样认定条款无效或启动司法审计,仍要看企业规模、合同文本、履行时间和证据完整程度。
本文仅为一般法律信息提示,不替代律师结合完整材料作出的个案判断。具体处理相关事项前,建议提供具体材料文件,由律师确认适用路径和风险边界。文中案例摘要和裁判要点摘自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典型案例(第一批),分析部分不代表上述机关的补充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