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上,公司债务由公司自己承担,股东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承担责任。但在关联公司混同经营场景中,一个更敏感的问题是:A公司欠债,债权人能不能要求B公司也承担责任?这就是实务中常说的横向人格否认问题。
横向人格否认不是因为两家公司有关联就当然成立。很多企业集团都有兄弟公司、关联公司和业务协作,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多个公司被同一控制人当作逃债工具,财产边界、业务边界和人员边界完全打乱,债权人就可能主张这些公司实质上构成混同,应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通常会看什么
第一,看控制关系。是否由同一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家族成员统一控制。第二,看财务是否独立。是否共用账户、随意调账、互相代收代付。第三,看业务是否混同。是否同一团队对外接单,却根据需要在不同公司之间切换签约主体。第四,看资产是否混同。设备、库存、知识产权、客户资源归属是否清楚。第五,看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目的或结果,例如负债公司空壳化,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继续经营。
这些事实如果形成闭环,债权人就可能主张:虽然形式上是不同公司,实质上却被滥用为同一个经营体,不能让债务停留在已经无资产的公司中。
中小企业如何降低牵连风险
多家公司经营时,要做到主体一致。谁签合同,谁开发票,谁收款,谁履行主要义务,原则上应保持一致。确需由关联公司履行,应有明确授权或三方协议。资金往来要有合同基础,不能长期挂账不清。关联公司之间借款、服务、租赁、采购,应有价格、期限和付款记录。
同时,不要在发生债务纠纷后突然转移订单、员工、设备和客户到另一家公司。如果这种转移缺乏合理商业原因,很容易被解读为逃避债务。
实务提示
一家公司的债是否牵连另一家公司,关键不是关联关系本身,而是关联关系是否被滥用。中小企业老板名下有多家公司,应把每家公司当成独立法律主体管理,而不是同一个钱包、同一套合同、同一批资产随意切换。真正的风险隔离,靠的是日常合规,而不是登记上多几个名称。
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相关信息、《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