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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曾就适用新《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需要先说明的是,征求意见稿不是已经正式生效的司法解释,不能把其中条文直接当作确定裁判规则使用。但征求意见稿反映了公司纠纷审判中正在被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中小企业完善治理仍有提示价值。

先核出资期限和转让后的出资责任

第一类风险是股东出资。新《公司法》已经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存量公司还涉及过渡期安排。企业应核对章程、出资证明、银行流水、财务账册和股权转让文件,避免出现“股权已转让但出资责任没有说清”的争议。

多公司共用账户人员会削弱独立

第二类风险是公司人格独立。多家公司共用人员、账户、客户资源、办公场所或者长期通过个人账户收付款,可能在债务纠纷中被债权人主张财产混同、过度控制或人格否认。不同主体应分别签约、分别收付款、分别做账,关联交易也要保留定价和审批依据。

代持只靠口头约定风险很高

第三类风险是股权代持。代持安排如果只有口头约定,遇到离婚、继承、债务执行、股东退出或名义股东反悔时,实际出资人维权难度会明显增加。代持协议应写清出资来源、表决权、分红、退出、违约责任和对外披露边界。

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要留审批

第四类风险是关联交易和董监高责任。新《公司法》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中小企业即使规模不大,也应将重大采购、借款、担保、资产转让和关联交易纳入内部审批留痕。

章程不宜只照搬登记模板

第五类风险是章程模板化。章程不仅是登记文件,也是在股东争议、控制权争议、分红争议和退出争议中被反复审查的基础文件。表决权、利润分配、股权转让、退出机制、法定代表人产生和更换等事项,不宜只照搬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