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与自己控制的公司发生交易,并不当然无效,“都是自己的”并不构成省掉合同、定价和决策程序的理由。公司财产属于公司,交易仍要能够说明对公司公平,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损害公司利益。新公司法将实际控制人一并纳入规制,关联交易的合规问题随之与责任风险直接相连。
关联交易的范围先作识别
常见情形包括老板或亲属向公司借款、把个人资产租给公司、公司向关联企业采购,以及公司为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交易对方、控制关系和实际受益人需要写清楚。新公司法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控制人同样落入规制范围,“幕后控制”并不能回避义务。通过近亲属、关联企业间接进行的交易,以及一方对另一方经营决策有实质影响的交易,也宜纳入识别清单,以“非直接交易”为由漏列并无依据。
价格依据与交易必要性
市场报价、评估、询价或成本说明都值得保留,明显偏离市场条件的定价风险较大。付款、交付和开票按合同执行,长期挂账掩盖资金占用或利益输送的做法经不起审查。偏离市场的条件,是后续争议中最容易被质疑的点,也是认定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的核心事实。定价之外,交易必要性同样需要说明:同类交易能否由非关联方以更优条件提供,资产购入是否确有经营需要。必要性说明与价格依据共同构成公允性判断的两层证据,缺一层都会削弱说服力。
有权机构作出真实决定
报告、表决及回避要求按法律和章程核对,会议通知、议题、意见和结果都要保存。交易涉及公司资金、资产或担保的,与财务和印章审批的衔接也要跟上。发生争议后,只有一份补签合同通常解释不了整个过程,决策记录的连续性才是关键。交易事前评估与议案准备在前,有权机构表决并留痕在后,据决议签署合同并履行排在最后;合同签署放在决议之前,程序抗辩就失去了支点。
为股东担保的表决回避
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省略该项决议,担保效力与责任主体都会产生争议,相对人对决议的审查也因此成为必要。结合认缴出资期限核对可以先确认股东出资状态,担保相对方的审查边界更清楚。章程对关联担保另有更严程序的,从章程;相对人未尽审查义务,不影响公司依决议瑕疵主张权利,但可能影响其善意认定。
举证责任在主张交易一方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主张交易公允的一方,比价、决策记录和履行凭证是常见证据,仅以控制关系辩解说明不了问题。未能提供依据的,交易公平性难以被认定,责任方向随之倾斜。举证证明的是交易条件处于合理区间内且程序已尽,“绝对公平”本身并不是举证标准;对方主张损害的,则应就其受损事实与交易间的因果关系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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