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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管理

员工书面承诺了无需缴纳社保,企业能否不缴纳,不缴纳有何风险?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劳动者书面放弃并不免除。未缴期间可能产生补缴、滞纳金和工伤待遇;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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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劳动者签了一份“自愿不缴社保、费用改发现金”的承诺,离职后又依据未缴社保要求经济补偿。承诺书改变不了缴纳义务。补偿是否发生,则要看未缴原因是否落在用人单位一侧。

缴纳义务不因书面放弃而消失

社会保险由法律规定强制参加,用人单位是缴费义务主体。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双方把单位应缴部分折进工资,都不使登记和缴费义务消灭。承诺之后单位仍可能被要求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现金补贴支付过的事实,可以在工资结构里说明,替代不了缴费记录。

未参保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不因入职承诺而转回劳动者自行承担。

解除与经济补偿取决于未缴原因的归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列为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条文把解除权和经济补偿连在一起,但仲裁和法院会审查未缴纳是否归责于用人单位。

单位长期拒缴、少缴,劳动者因此解除的,补偿请求有明确的规范基础。劳动者拒绝提供身份证号码、参保登记所必需的材料,或者双方已经就补缴达成方案而劳动者拒不配合,致使手续无法办理的,未缴原因并不当然落在单位一侧,补偿请求会被单独审查。账户上缺少记录,并不自动换算成补偿月数。仲裁会核对是单位未申报,还是劳动者不提供信息、挂靠代缴约定无法履行。

补缴、滞纳金和工伤待遇可以同时存在,但计算基础不同。补缴对应的是应当缴纳而未缴的期间和基数;滞纳金按征收规定加收;工伤待遇按条例项目支付,不按工资的月份简单相加。三项写成一个“社保损失”总数,会把基金待遇和单位赔偿责任混在一起。劳动者自己以灵活就业身份缴费的,已缴期间和单位应缴期间要错开,避免重复计算同一月份。

经济补偿的月数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按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确定,其中有未缴社保折现补贴的,补贴是否计入月工资要看它是否属于工资构成。补偿请求成立时,月数和基数仍要单独计算,不按未缴月份自动等额生成。单位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前已经补缴并消除欠费的,解除事由是否仍然成立,由仲裁根据补缴时间和解除通知的内容审查。解除通知只写“个人原因”的,事后改称因未缴社保解除,仲裁会核对通知原文和送达时间。承诺书中“放弃社保即放弃一切补偿”的句子,同样不发生免除法定义务的效果,补偿是否支持仍看未缴原因和解除依据。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项目不同、标准不同,未参保时由单位按条例支付的是基金本应支付的项目,不是再按经济补偿的月数重算一遍。晚缴产生的滞纳金由征收机构加收。劳动者把滞纳金直接列为仲裁请求金额的,通常还要证明该款项已经构成自己的损失,征收机构的加收对象并不是劳动者本人。解除通知送达之后单位才补缴的,补缴事实可以说明欠费曾经存在,是否还能阻却第三十八条的解除,要看解除当时缴费义务是否已经履行。档案存放在单位、失业登记因此办不成的,损失按劳动者本可领取的失业金期间和标准举证,不是按在职工资全额计算。

离职后档案和名单影响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不转移档案、不报送名单,劳动者因此领不到失业保险金的,相应损失可能由单位承担。证明已经开具、名单已经报送,劳动者自己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领取失败的原因不在单位。十五日从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算,不是从劳动者第一次催要证明之日起算。

补偿月数和工资基数可以先用劳动结算测算列出。列表只计算数字关系,未缴原因、工伤期间和失业金损失仍要按证据分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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