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债权人追究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责任时最常见的争议之一。新《公司法》已经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征求意见稿并非生效的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相关诉讼路径、责任范围和执行阶段能否直接追加股东等问题提出过进一步规则设计。需要说明,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生效的司法解释,不能直接当作最终裁判依据。
债权人需要组织的多项事实
从债权人角度看,主张出资加速到期,仅证明公司欠债并不够,还要围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认缴出资尚未届期、公司未主动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信息和公司财务状况等事实组织证据。
股东需要核对出资期限与转让安排
从股东角度看,章程、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已经实缴部分、股权转让时间、公司债务形成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抽逃出资、瑕疵出资等情形,都在核对范围内。股权转让并不一定切断所有风险,协议中应写清未实缴出资责任、补偿和追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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