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轩辕法律网 轩辕法律网Law2CN 法律资讯与工具平台

执行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超标的、超范围查封等对企业造成过度影响的情况,企业应如何救济?

对保全裁定可以复议一次,复议不停止执行。五日期间来自财产保全司法解释。查封行为本身的异议适用民事…

使用浏览器语音合成,无需上传正文。

法院冻结了远高于诉讼请求的账户,又查封了一处权属还写着案外人的厂房。要分开两套程序:一套针对保全裁定本身,一套针对查封、冻结这些执行行为。五日、十五日和十日来自不同条文,写进起诉状时对错条文,期间就会算错。

保全裁定可以复议一次且不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一条只规定“一次”和“不停止执行”,没有把申请复议的期限写成五日。把五日算在第一百一十一条里,属于条文引用错误。

五日期间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经2020年修正后,第二十五条仍规定: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五日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算,不是从保全措施实际冻结账户的那一天起算。复议指向裁定应否作出、保全范围是否适当,由作出裁定的法院审查。

对驳回保全申请的裁定不服,同样适用这五日,理由成立的,法院撤销原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复议期间不停止已经作出的保全裁定的执行,账户在复议结束前通常仍然冻结。

查封行为走执行行为异议的十五日审查

保全裁定已经作出,实施时查封的财产价值远高于请求数额,或者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异议对象是执行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同时要求,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金额的,应当对相应价值部分采取保全措施,但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价值的除外;冻结银行账户应当明确冻结数额。超标的查封是否成立,要对照这些规则和财产是否可分,而不是只比较一个估价数字。

等值财产替换与申请费不是同一个问题

被保全人可以申请以现金、银行存款或者银行保函等便于执行的等值财产,替换已经被查封的房产或设备,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财产纠纷案件中,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担保是否充分、有效,仍由法院判断。请求解除的若是案件争议标的本身,还需经申请保全人同意。个别法院把多起案件的担保合并处理,只是当地操作,不是全国统一规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分段计算保全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一千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三十元,并规定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五千元。申请费的计算,不代替五日复议或十五日异议的期间,也不因查封价值偏高就自动改成另一套期限。超标的查封被裁定改正后,已经交纳的申请费是否退还,按收费办法和法院的退费程序处理,与复议期间是否停止执行无关。

五日和十五日可以从送达之日起用文书截止日测算做辅助计算。测算只帮助核对日历,遇节假日是否顺延要按期间计算的一般规则,起算点仍是裁定送达日或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计算器给出的日期不代替法院对申请是否在期限内的认定。保全裁定复议与执行行为异议可以分别提出:对“应否保全”不服的走五日复议,对“查封了哪一项财产、价值是否明显过高”不服的走书面执行行为异议。两份申请混在同一份材料里、却没有写明异议对象的,审查期间可能对不上任何一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主张财产属于自己的,还可能进入案外人异议,与被保全人自己的复议属于不同程序。更换保全财产得到准许的,原财产的查封在新措施生效后解除,申请费不因更换财产而重新起算五日或十五日。

广告AD

发现内容需要更新或纠正?

请通过平台联系方式提交具体页面、问题位置和可靠依据。我们会核验并保留实质修订记录。

联系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