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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与财产保全

第三人自愿代为履行并书面承诺同意追加,后未履行的,能否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代偿的,可以在承诺范围内追加。执行担保则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只写在当事人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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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在执行阶段答应“这笔钱我来付”,可能写成三份完全不同的文件:交给执行法院的代偿承诺、向法院提供的执行担保,或者只夹在双方和解协议里的一句话。三份文件的后果不一样,不因都写着“愿意负责”就合成同一种追加。

向执行法院作出的书面承诺可以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诺的对象是执行法院,形式是书面,内容是自愿代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经确定的债务。追加之后,责任停在承诺的范围里,不自动扩大到利息、费用或另一份合同。

口头向法官表示“考虑一下”,或者只给申请执行人发了一条信息、没有向法院提交的,对不上这一条。承诺书宜写明执行案号、生效文书、代为履行的金额和期间,并由承诺人签名或盖章后交执行法院入卷。承诺范围小于判决金额的,追加只覆盖承诺的部分,其余仍执行原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里的结构是:担保交给法院,债权人同意,执行因此暂缓,违约之后执行的是担保财产。

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和把担保人追加为判决债务人,是两项不同的行为。执行担保的司法解释写明,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时,不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担保书、同意暂缓的意见和暂缓期限,决定的是那一份担保财产能否被执行,并不改写原判决的当事人。

只写进和解协议的承诺另行处理

第三人只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和解协议里承诺付款,承诺没有提交给执行法院,也没有明确接受法院直接执行的,不符合第二十四条的追加条件,也不是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执行担保。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协议还约定了原判决以外的义务,例如新增的违约金或第三人独立的付款安排,需要履行该协议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三份文件可以先后出现。先有和解协议中的承诺,后来第三人又向执行法院出具书面代偿承诺的,追加审查看的是后一份交给法院的承诺。执行担保书如果同时写了暂缓执行和担保财产,优先按第二百四十二条执行担保财产,而不是再把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担保期间、暂缓期限届满后是否仍可执行担保财产,要按执行担保的规定核对,逾期申请可能得不到支持。

三份文件的原件、签收和提交法院的时间,可以按执行材料清单分开归档。执行行为异议的十五日期间不是这三种文书的区分标准,此处不展开。承诺人是公司的,还要看承诺是否经公司盖章以及签署人有无权限;法定代表人个人签名而未加盖公司章的,追加对象可能是个人而不是公司。执行担保中的保证人与变更追加规定里的第三人,名称容易混用,文件抬头和提交对象决定适用哪一条。担保财产是不动产的,还要看是否已经办理登记或查封;只在担保书里描述一套房屋、法院没有控制该房屋的,逾期后能否直接执行,取决于担保是否成立以及财产是否仍在。和解协议里的第三人签名,即使写了“愿意接受法院执行”,只要没有向执行法院提交、法院也没有据此决定暂缓,仍然先按恢复原判决处理。追加裁定作出后,承诺人只在承诺金额内成为被执行人,原被执行人的义务并不自动消灭。执行担保的暂缓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法院执行的是担保财产,担保人的其他财产不因提供过担保就全部进入本案。三份文件日期重叠时,以向法院提交并被法院接受的那一份确定程序,私人聊天记录里的“我来付”仍然停在和解或普通债务承诺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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