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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家印一审被判无期:八项罪名、追赃退赔与境外资产接管

深圳中院一审以八项罪名对许家印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文结合官方宣判通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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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0日上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许家印被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分别被判罚金88.2亿元和70亿元。法院同时明确,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这份一审判决把恒大危机中的财务造假、非法集资、金融机构资金运用和公司财产侵占等问题放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处理。与刑期相比,判决中的追缴、退赔安排,以及香港法院此前对许家印境外资产采取的冻结和接管措施,更直接关系到受损主体最终能够追回多少。

公开信息说明:截至本文发稿,公开渠道可以检索到深圳中院一审开庭和宣判通报,但尚未检索到本案刑事判决书全文。下文关于内地刑事案件的事实和裁判结果,以法院及新华社公开通报为准;香港清盘及资产接管部分,则依据已经公开的香港法院判词。

八项罪名如何落到许家印个人

根据新华社发布的一审宣判通报,法院查明,2016年至2021年间,恒大集团、恒大地产及许家印以持续性、大规模财务造假等手段虚增资产、隐瞒负债,分别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

法院还认定,恒大集团及许家印通过行贿等手段取得金融机构控制权,违法套取信贷资金、保险资金供恒大集团使用;许家印另利用担任恒大地产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组织财务造假,以分红名义侵占公司财产。

最终,恒大集团、许家印被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许家印还构成违法运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合计八项罪名。恒大地产则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根据深圳中院此前发布的开庭消息,许家印在2026年4月13日至14日的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这里需要区分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恒大集团、恒大地产承担的是单位犯罪责任;许家印除对相关单位犯罪承担个人刑事责任外,还因违法运用资金、职务侵占等个人行为被定罪。八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判处无期徒刑,并不等于每一项罪名都单独判处无期徒刑。各罪分别如何量刑、数罪并罚如何计算、哪些从轻或从重情节被采纳,仍要以刑事判决书全文为准。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留下了财务造假的数字底稿

刑事宣判通报没有逐项披露犯罪金额,但中国证监会2024年作出的〔2024〕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记录了财务造假和债券发行的关键数字:恒大地产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

处罚决定书还认定,恒大地产在五期公司债券的发行文件中引用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数据,五期债券发行规模合计208亿元。证监会据此对恒大地产处以41.75亿元罚款,对许家印处以4700万元罚款,并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行政处罚和刑事判决不是对同一责任的简单重复。行政程序处理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刑事程序则对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披露的调查材料、人员分工和造假方式,为理解刑事案件的事实背景提供了更具体的公开文本;但刑事案件最终认定的犯罪金额和证据体系,仍应以刑事判决书为准。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等于恒大所有债务由个人兜底

一审宣判通报中特别写明: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退赔损失优先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这个顺位很重要。执行中查明并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或者可以用于退赔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先用于缴纳罚金或者执行没收财产刑。

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能被理解为“恒大所有债务由许家印个人资产兜底”,更不意味着购房人、理财投资者、债券持有人、供应商和其他商事债权人会按照同一顺序、同一比例受偿。不同主体的权利基础并不相同:有的损失可能被纳入刑事退赔范围,有的需要进入公司破产或者清盘程序,有的仍需通过民事诉讼、债权申报或者担保物权执行解决。

同日,深圳中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还对甄立涛、柯鹏、许腾鹤、许智健、杜亮、梁栋等56名相关人员作出判决,刑期从十八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相关人员名下财产、违法所得以及退赔责任,也会影响刑事追赃的实际规模。

香港判词解决的是保全和接管,不是最终分配

中国恒大的境外清盘程序早于本次刑事宣判启动。香港高等法院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清盘令,判词为Re China Evergrande Group([2024] HKCFI 363)。法院认为,公司长期未能提出可行的重组方案,遂作出通常清盘令。

该判词还记录,恒大集团超过90%的资产位于内地,主要经营活动也通过境内子公司开展。这决定了境外清盘人的追索和变现工作,不可能仅在香港一个司法辖区内完成。

2025年9月16日,香港高等法院又在China Evergrande Group (in Liquidation) v Hui Ka Yan([2025] HKCFI 4327)中,委任中国恒大清盘人担任许家印全部资产及业务的共同接管人。此前,香港法院已经作出上限为77亿美元的全球资产冻结令,并要求许家印披露全球范围内单项价值5万港元或以上的资产。

判词记载,许家印完全没有遵守资产披露令。法院因此认定,在无法依靠披露令有效监督资产冻结措施的情况下,委任接管人是保存资产的最后手段。

这份香港判词经常被概括成“击穿家族信托”或者“冻结550亿元资产”,但法律上应当说得更准确。77亿美元是冻结令设定的金额上限,不是法院已经查明或者清盘人已经追回的资产金额;接管令的主要目的,是识别、控制和保存资产,并未对全部相关资产的最终归属作出实体判决。

判词确认,接管范围包括许家印100%实益拥有的相关公司,以及冻结令所列账户。至于其他家族成员、独立信托或者第三方名下财产,能否纳入追索范围,仍需结合实际控制、实益所有权、交易性质和资产所在地法律逐项判断,不能仅凭“家族关联”直接得出资产属于许家印的结论。

刑事追赃与境外清盘如何衔接

内地刑事判决中的追缴、退赔,与香港清盘人的民事追索,都指向资产保存和损失弥补,但两类程序的法律依据、权利主体和分配规则并不相同。刑事执行主要处理违法所得、涉案财产和被害人退赔;公司清盘则以债权人整体利益为中心,清盘人还可能就董事失职、欺诈交易或者资产转移提起民事追索。

同一笔财产如果同时被不同程序主张,实践中需要处理财产归属、在先保全、担保权、善意第三人、税费及跨境执行协助等问题。香港法院作出的全球冻结令和接管令具有较强的保全意义,但资产位于哪个国家或者地区,仍会影响当地法院是否承认相关命令,以及调查、控制和变现的实际效率。内地刑事判决也不能自动替代境外法院对公司、信托或者第三方财产关系的审查。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许家印案已经从行政处罚、公司清盘和财产保全,推进到内地刑事一审判决阶段。尚不能确定的,是判决是否上诉或者抗诉、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以及刑事追赃和境外资产接管最终能够形成多大的可分配资产池。

对购房人、理财投资者、债券持有人和供应商而言,更现实的工作仍是确认自己的权利性质,保存合同、付款凭证、确认函和申报记录,并在对应的刑事退赔、破产清盘或者民事程序中及时主张。只关注“判了多少年”并不能回答“损失能否追回”;真正决定受偿结果的,是资产能否被查明、控制和变现,以及不同请求权最终适用哪一套分配规则。

资料来源

提示:本文为一般性新闻与法律评论,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债权申报或者资产追索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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