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律师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修改并不是对律师制度进行全面重写,而是围绕律师行业党建、执业权利保障、诚信执业、涉外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全覆盖、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律师执业等问题进行定向完善。
截至2026年6月28日,律师法修正草案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5日。本文结合草案文本和公开报道,对本次律师法修改的背景、进展、主要内容及我国律师法的历史沿革作一梳理。
一、律师法修改的背景与进展
本次律师法修改,首先是律师行业治理体系进一步法治化的需要。近年来,律师行业党建、执业权利保障、职业道德建设、违法违规执业惩戒等制度持续推进。实践中,律师既需要更充分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代理等权利保障,也需要更明确的执业边界和诚信执业要求。因此,修法体现出“保障执业权利”和“规范执业行为”并重的取向。
其次,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需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推进多年,其核心是通过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制度,让未自行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能获得辩护帮助。草案将“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写入律师法,意味着这一制度安排有望从政策和试点层面进一步上升为法律规范。
再次,是涉外法治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需要。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跨境交易、涉外争议解决和国际合规需求增长,涉外律师人才培养和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明显提升。与此同时,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的试点已有实践基础,本次草案拟将相关试点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
从修法进展看,2021年司法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已提到律师法修订工作;2026年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提出,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6月26日起,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5日。
二、律师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对比与解读
从公开草案看,本次修改共涉及10项内容。主要修改方向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修改事项 | 现行制度或原有表述 | 草案拟修改内容 | 简要解读 |
|---|---|---|---|
| 立法表述 | 使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等表述 | 调整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 体现国家法治话语体系的变化 |
| 党的领导 | 现行法未单列规定 | 增加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律师事务所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 将律师行业党建制度实践上升为法律规范 |
| 执业基本要求 | 要求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 增加“模范遵守”、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 | 对律师职业伦理和社会责任提出更高要求 |
| 执业权利保障 | 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 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 | 从原则性保护走向机关职责化、制度化保障 |
| 涉外法律服务 | 缺少专门的总则性规定 | 增加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培养涉外律师人才 | 回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需求 |
| 律师执业条件 | 拥护宪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 | 增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 | 将“两拥护”作为律师从业基本要求法定化 |
| 刑事辩护 | 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和权利 | 增加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 | 强化刑事司法中的辩护权保障 |
| 离任人员从业 |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增加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等人员辞职或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应遵守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 | 与公职人员离职从业监管制度衔接,防止利益输送 |
| 公益法律服务 | 已有法律援助等相关规定 | 增加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 推动公益法律服务制度化、常态化 |
| 港澳律师大湾区执业 | 主要依靠授权试点和国务院试点办法 | 规定香港、澳门法律执业者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 | 将试点成果转化为稳定制度安排 |
从实务角度看,本次草案有三个值得关注的特点。
第一,律师职业的政治属性和行业治理要求更加明确。草案将党的领导、律师事务所党建、“两拥护”等内容写入法律,说明律师制度不只是行业管理制度,也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律师事务所而言,未来内部治理、合规管理、人员管理和执业纪律建设的重要性会进一步提高。
第二,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有望更具操作性。现行律师法已经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但实践中,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表辩护意见等权利的实现,往往依赖具体办案机关的配合。草案将相关机关纳入执业权利保障主体,有助于推动权利保障从原则宣示走向制度落实。
第三,法律服务市场更加面向涉外法治和区域融合。涉外法律服务和港澳律师大湾区执业入法,意味着律师法的功能正在从传统的律师准入、律所管理、执业纪律,扩展到服务高水平开放、跨境交易和区域融合发展。对涉外业务团队、粤港澳大湾区律所和企业客户而言,这些修改都具有现实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文本仍为“修正草案”,尚未最终通过。草案目前没有系统重写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收费、律师协会自治、惩戒程序、调查取证权等更深层制度安排。未来是否会进一步全面修订,仍有待后续立法进程观察。
三、我国律师法的历史变迁
我国律师制度大体经历了恢复重建、法典化、市场化规范、执业权利保障和国家战略导向几个阶段。
1979年至1986年前后,是律师制度恢复阶段。1979年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重新确认辩护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出台,标志着新中国律师制度恢复运行。1986年,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开始实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律师职业准入和行业组织逐步建立。
1996年,是律师制度法典化阶段。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律师制度的法律,确立了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律师权利义务、律师协会和法律责任等基本框架。
2001年,是法律职业准入衔接阶段。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作第一次修正,核心背景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开始趋于统一。
2007年,是律师法较大规模修订阶段。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作系统修订,修订后的律师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强化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制度,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辩论、人身权利保护等内容作了更具体规定。
2012年,是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衔接阶段。2012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律师法,主要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相衔接,调整律师刑事辩护业务表述,进一步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诉讼参与人的代理权。
2017年,是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衔接阶段。2017年9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时第三次修正律师法,将相关表述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衔接。
2026年律师法修正草案,可以理解为律师制度治理现代化和国家战略导向阶段。它一方面将党的领导、执业规范、离任从业管理、公益法律服务等内容纳入律师法;另一方面将涉外法律服务、刑事辩护全覆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成果写入法律。其意义不只在于修改若干条文,更在于重新强调律师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涉外法治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和区域融合发展中的功能定位。
结语
如果说1996年律师法解决的是“律师制度有没有法”的问题,2007年修订重点解决的是“律师如何依法执业、如何保障执业权利”的问题,那么2026年修正草案更关注“律师制度如何服务国家治理、公共法律服务和高水平开放”的问题。
对律师行业而言,这既是制度机遇,也是职业要求的提高。未来律师不仅需要专业能力过硬,也需要更加重视政治方向、诚信执业、公益责任、涉外能力和规范化管理。对企业客户而言,律师行业制度越规范,执业权利保障越充分,法律服务的稳定性、专业性和可预期性也将进一步增强。
参考资料
- 新华社:《律师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 中国人大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公开征求意见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及修改前后对照表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治日报相关公开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