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公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
2026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7件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涵盖合同性质认定、冷静期解除、特许人主体资格、虚假宣传、履约能力下降,以及行政处罚和合同诈骗等事项。
其中,案例二的加盟者支付管理培训费、技术信息转让费、运营指导费合计3.5万元。公司提供了技术手册,但未提供实际操作培训、技术指导;加盟者未开店,也未利用相关经营资源。法院认定其在签约后第15天提出解除属于合理期限内行使单方解除权,判决确认合同解除、返还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具体事实及裁判理由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全文。
冷静期判断需要结合约定与经营资源使用情况
本次发布的是典型案例,不是新制定的司法解释。案例中的15天不能作为所有加盟合同通用的法定冷静期,个案退款结果也不能直接套用于其他交易。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要求合同约定被特许人在签约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但没有统一规定天数。最高法公布的案例二裁判理由指出,没有约定时,合理期限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以未实际利用经营资源为限。该判断已有官方案例原文支持。
对准备退出的加盟者,建议先制作履行时间表,记录签约、付款、收取资料、培训、系统开通、试营业及提出退出的时间,并为各节点附上材料。付款截图只能反映资金往来,无法单独说明经营资源的实际利用程度。
资料交付与实际利用也需要分别记录。收到手册、参加培训、使用技术开展经营,反映的是不同履行状态。双方可整理交付内容、接收人员、使用方式与后续结果,避免用一张笼统签收单替代全部记录。
对品牌方,建议将退出期限、通知渠道、资料返还和费用结算写入合同,并保存条款说明过程。不能因为“不退费”字样醒目,就直接认定条款有效;仍须审查条款内容和具体履行情况。
加盟项目审查需要贯通合同与招商材料
判断交易性质时,应核对经营资源授权、统一经营模式和费用支付等实质内容。合同封面写成技术服务、标识许可或项目合作,并不能代替对整套交易安排的审查。相关判断可对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和本次案例一。
建议加盟双方建立项目文件目录,将主合同、品牌授权、设备采购、培训、运营支持与收费清单放在一起核对。每项费用对应的服务、交付节点和责任主体应当清楚;合同由谁签、款项由谁收、培训由谁做,也宜逐项确认。
例如,设备由另一家供应商交付、品牌方负责运营指导的项目,可以分别确认设备型号、交货期限、安装验收、指导频次和联系人。这样有助于日后区分设备交付问题与运营支持问题。
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特许人在签约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提供规定的信息及合同文本。这是签约前的信息披露要求,与签约后的冷静期不同。加盟者可提前索取资料,品牌方可保存发送日期、文件版本与接收确认。已披露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时,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要求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招商宣传不能只检查数据真假。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特许人发布的广告不得包含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因此,品牌方不能把“有真实经营数据”理解为可以在广告中宣传加盟收益。加盟者进行经营测算时,则可分别列出租金、人工、原料、平台费用和开业投入,避免把营业收入直接当成利润。
退出处理应分别整理解除依据与费用账目
提出退出与计算退款需要分别准备。前者涉及退出理由、合同约定和履行事实,后者需要核对已经付款、已经交付、实际使用以及能够返还的项目。不能因为一宗案件支持全额退款,就推定其他加盟纠纷也应作同样处理。
建议按付款用途建立台账,将加盟费、保证金、设备款、原料款、培训费及其他支出分别列明,附上收款主体、付款日期、票据和对应合同。已提供的服务可逐项核对内容与证明材料;未交付设备、未开展培训等情况也应明确记录。
提出解除时,通知宜写清合同名称、签约主体、主要履行经过、退出理由及拟议结算事项,并保存内容和到达记录。与招商人员沟通退款时,还应核对其代表签约公司处理退款的权限,避免将个人口头承诺直接当作公司的结算安排。
若通过协商退出,结算协议宜列明付款期限、收款账户、设备和库存处置、标识停用、资料处理以及尚有争议的款项。分期退款的,可进一步明确每期金额及逾期处理安排。签署“全部结清”确认前,应核实到账情况与剩余义务,避免确认文字与真实履行不一致。
上述材料整理和合同安排属于一般经营提示。具体解除依据、退款范围及责任承担,仍需结合完整合同、资源利用程度、服务交付和双方行为判断。
相关报道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2026年8月12日。
- 规范加盟市场 守护创业权益——聚焦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26年8月13日刊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 公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公布,商务部网站2007年2月16日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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