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自2024年8月27日起施行。批复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符合条件时该约定条款无效。
适用主体和交易范围需要证明
主张适用批复,需要说明合同订立时己方属于中小企业、对方属于大型企业,以及争议源于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服务。企业规模并非仅凭名称判断,应按国家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结合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或人员等材料核验。
合同签订时间也关系到规则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说明明确,2020年9月1日以后相关主体签订的此类条款引发纠纷,适用批复;更早的合同不能直接套用该结论,仍应结合当时法律和示范案例审查。
无效对象是第三方付款前提约定
典型表述包括“收到业主款后支付”“上游未付款则本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条款无效并不使合同其他内容全部无效,也不等于债权人无需证明已经交付、验收、结算和欠款金额。
先提取合同原文、上下游合同关系和付款记录,说明对方以何种第三方付款作为抗辩。正常分期、合理验收或明确结算程序与背靠背条款并不相同,一概套用缺少依据。
付款期限和逾期损失分别确定
条款被认定无效后,付款期限及逾期损失按照批复、合同其余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则确定。交付、结算、催告和起诉时间需要逐项列明,直接选择对己方最有利的日期缺少依据。
使用债权利息计算器前,先阅读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分类,保存LPR日期、利率口径和每次回款。
验收和审计不能成为新的拖延工具
现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要求明确、合理约定检验或验收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验收的,付款期限可从约定期限届满起算。对于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无争议部分,也应及时付款。
对方改以“内部流程”“负责人变更”或合同未约定的审计为由拖延时,分别核对条例的适用条件和证据。验收材料可参照验收迟延与付款条件整理。
专项投诉与诉讼可以并行评估
符合条例范围的中小企业可依法提出投诉,但投诉不当然中断诉讼时效,也不替代仲裁或诉讼。通过企业账款催收路径输入主体、交易和拖延原因,形成初步并行清单。
最终材料分为主体规模、合同条款、履行结算、催告回款和财产线索五组。主体规模不明或条款并非第三方付款前提的案件,应回到普通合同规则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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