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要求“最终客户付款后再付给你”。这类条款近年经常被质疑,但合同里已经写了,也不能只指望条款被认定无效。还要在履行和证据上给自己留后手。
把付款条件尽量改成可核验事件
争取改成固定账期,或以验收、结算资料提交完毕起算。如果必须挂钩上游付款,应约定上游逾期或破产时启动己方付款,并赋予查询进度的权利。
完全由付款方内部控制、且无限期等待的表述,风险最高。谈判时至少加上最长期限。
履行中单独固定己方已完成部分
验收、进度确认、无异议函要及时拿到。即使付款条款不利,已完成工作的证据仍是主张价款的基础。
不要接受“等上游审计完再签验收”。验收和付款可以分成两件事写。
已经签了也不要放弃书面催告
按合同节点书面催告付款,并要求对方说明上游付款情况。沉默和拖延本身也应被记录下来。
大额项目评估是否继续供货。条款不利时,用停工、减供或要求增加预付来换谈判,比默默垫资更主动。
本文仅作一般法律信息提示,不替代律师结合完整材料作出的个案判断。具体处理前,建议带上相关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