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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规定,对于“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由谁证明,以及司法如何认定?

技术开发合同中,因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失败的风险,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再按民法典第五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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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做到中途,受托方来函称指标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并各自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委托方则认为指标在签约时就写进了验收标准,对方只是研发超期。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只把「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的失败风险拿出来分配。普通的研发不确定性、人员不足或报价过低,对不上这个用语。

风险分配的顺序写在条文里: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先按第五百一十条确定;依照第五百一十条仍无法确定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合理分担不是平均分担的别名,要结合合同目的、双方的技术地位和已经完成的工作。

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按约定分配

第八百五十八条的风险,发生在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原因是出现了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合同如果已经写明失败时的费用承担、已经支付的开发费是否返还、阶段成果的归属,就按该约定。约定只写「因技术原因解除互不追责」,却没有定义技术原因,仍然属于约定不明,要继续走到第五百一十条。

第五百一十条规定,质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开发费、失败后果属于合同内容没有约定的事项时,同样先补充、再看相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相关条款包括技术目标、验收方法和阶段付款。交易习惯要是这一行业在签约时能够识别的做法,一份事后形成的内部纪要替代不了它。

发现风险后要通知对方并减少损失

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通知义务和风险分担是两件事。风险即使最终合理分担,扩大的那一部分损失仍然可以由未通知的一方承担。

通知要指出困难的具体内容、已经做过的试验和继续投入可能增加的费用,并留给对方决定是否调整指标或终止。只在微信里说「做不下去了」,又继续按原计划采购设备和支付外协,扩大的费用缺少及时通知的对应。通知的时间和内容,宜用可以核对的函件或邮件固定。

预见性要放回签约当时。指标在签约前已经有公开论文、行业标准或对方自己的在先产品能够实现,受托方仍然签下该指标,后来以困难为由要求免责,预见性这一项对其不利。相反,签约时双方都把某项参数写成探索性目标,验收条款也允许调整,失败的风险就更接近约定或合理分担,而不是受托方单方违约。过错则看试验是否按合同节点完成、人员是否到位、失败数据有没有保留。

主张困难的一方提出试验和鉴定材料

提出「无法克服」的一方负担证明责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典型材料是试验记录、失败数据、鉴定意见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用来说明在合同订立时的技术水准下,该困难是否超出了合理的研发努力。审查因素包括:签约时的现有技术、受托方是否尽到与合同相符的勤勉、有无过错、风险在签约时能否预见,以及合同写明的技术目标和验收标准。

签约时双方都知道的普通研发风险,例如需要多轮试验、成品率存在波动,并不等于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目标指标如果在签约时已经有公开的实现路径,受托方只是没有投入约定的人员,困难来自履行不足,技术上并没有出现不可克服的障碍。试验记录、验收条款和通知函可以按时间放进商事纠纷起诉材料生成器。

合理分担要有可以计算的基础。已经完成并通过阶段验收的工作、按约支付的开发费,以及失败后无法再利用的专用材料,可以分开列示。部分指标已经达到的,风险分担只覆盖失败的那一部分,已经验收的成果按合同结算。鉴定意见如果只重复一方的结论、不说明签约时的现有技术,证明力有限。委托方主张的预期利润,和第八百五十八条的风险分担不是同一个项目,预期利润要另有违约或侵权的依据。

风险分担的比例,要在这些材料齐备之后才有条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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