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赔偿条款里经常并排出现四个词: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实际损失、一切损失。起草的人用它们表示“要赔得广一点”或“只赔已经花掉的钱”。制定法并没有给这四个词各下一个互不重叠的定义。进入裁判后,赔偿是否成立,先经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筛选,再看当事人有没有把具体项目写进合同以便判断预见。
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三个限制同时存在:损失由这次违约造成;损失包括如果合同得到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停在订立时违约方的预见范围之内。“一切损失”四个字,覆盖不了订立之后才出现、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开支。
四种损失用语停留在合同文本
直接损失在合同里通常指已经发生的积极开支,例如多付的运费、修理费、退货费用。间接损失、可得利益通常指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而因违约没有获得的利益,例如转售差价、生产利润。实际损失常被用来强调查明已经发生的数额,有时与直接损失重叠,有时又被写进包含利润的句子里。一切损失则是范围最高的一种写法,读起来像没有边界。四个标签描述的是起草意图,不是四个独立的法定赔偿项目。同一笔审计费,写在“直接损失”或“实际损失”项下,证明责任并不因此改变。
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条规定,确定可得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成本后,按照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计算。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并实施替代交易的,可以按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市场价格的,违约方可以主张按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没有实施替代交易的,可以按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这些是计算方法,使用哪一种取决于合同有没有被解除、有没有发生替代采购或转售。
赔偿范围经过发生因果和预见三道筛选
第一道是损失已经发生,或者可得利益能够按上述方法确定。尚未支出的预算、内部测算的最高销量,在没有履行可能和成本扣除的情况下,还不是赔偿额。第二道是因果关系:开支或利润损失是这次违约造成的。买方自己改变设计、另行停产造成的费用,不因写了“一切损失”就转给卖方。第三道是可预见性。第六十三条规定,认定“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综合考虑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交易类型、交易习惯和磋商过程,按照与违约方处于相同或类似情况的民事主体在订立时能够预见的损失确定。
除可得利益外,非违约方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支出的额外费用等其他损失,经审理认为属于订立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确定赔偿额时,违约方还可以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三道筛选都通过的部分计入赔偿额;写在“一切损失”名下但通不过的部分,仍然留在合同用语里。
具体项目比抽象标签更能固定预见
把审计费、替代采购差价、迟延期间的仓租、对下游的迟延赔偿写进合同,比只写四个标签更有用。这些项目成为合同内容之后,第六十三条所说的“合同内容”就包含了它们,同类主体在订立时能够预见这些开支的理由更具体。列表仍然不证明损失已经发生,也不代替因果关系。没有发票和下游索赔依据的审计费、差价,依然不是损失。
违约金与这些损失如何对照、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时如何一般认定为过分高于,见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与损失证明。条款起草阶段,违约金条款风险自检用来看违约金与损失项目是否放在一起,自检不计算个案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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