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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

建设工程擅自使用部分的认定?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后,就使用部分提出的质量异议,法院不予支持。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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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还没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已经把一层车间交给生产线试产,随后又以地面开裂、门窗渗漏为由,要求整栋楼按不合格工程扣减价款。法释〔2020〕25号第十四条把不予支持的质量主张,限定在已经使用的部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在这条例外的免除范围内。

不予支持的是使用部分的质量主张

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对着的是“使用部分”,不是把整项工程的全部质量争议一次性勾销。屋面、未移交的地下室、与已投产车间明确隔开的另一栋单体,如果事实上没有投入使用,发包人仍可以就这些部位的质量提出主张,是否成立另按证据判断。

擅自使用通常表现为发包人在验收完成前取得控制并按自己的用途占用。承包人同意移交钥匙、配合提前投产的过程,会影响“擅自”的认定,但不自动扩大或缩小第十四条已经写明的使用部分。验收记录已经覆盖的合格部位,后来出现的普通损耗,还可能落入保修,与第十四条排除质量异议不是同一请求。保修期是否起算、起算点写在合同还是写在验收文件里,要单独核对。

发包人若同时主张工期延误和质量扣款,第十四条只限制其中“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一项。工期、签证价款和未使用部位的缺陷,仍按合同和证据审查。把整栋楼的结算款全部压下,只写“工程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对不上条文的效力范围。

使用部分按结构、功能和实际使用划分

各地裁判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算不算已经使用”并不统一,没有一条全国规范把某一法院的分法写成唯一标准。较稳妥的表述是:使用部分结合结构联系、使用功能和实际占用来确定。与已用空间在结构或功能上无法分开的部位,可能被认定为已经使用;能够清楚分开、并且没有实际使用的部分,不因邻近区域被占用就视为使用。

同一层里已经安装设备并生产的车间,和仅完成结构、尚未封闭的毗邻跨,一张总平面图不足以合并处理。图纸分区、移交记录、生产报表和现场照片,用来说明哪一部分已经按发包人的用途运行。两栋共用地下室或基础的建筑,上部其中一栋已经营业、另一栋尚未封闭的,共用的地基基础仍按主体结构责任处理;上部未使用的那一栋,不因邻居已经开业就当然失去质量异议。

法院之间对“不可分”的宽窄并不一致。有的裁判把同一防火分区、同一套水电系统视为一个使用单元,有的则按实际关门营业的房间划分。写文章或准备诉讼时,把某一种分法说成全国唯一标准,会超出第十四条的文义。较稳妥的做法是同时提交结构图纸、功能说明和占用事实,由受诉法院认定使用部分的边界。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责任继续存在

第十四条但书写明,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发包人提前使用,不免除这两类责任。合理使用寿命要结合设计文件、强制性标准和建筑物的实际状况判断,不是提前入住的第二天起算一个固定年数。

使用部分以外的质量问题、保修范围以及价款扣减,仍可能与第十四条并行存在。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主体承重构件裂缝,即使发生在已经投产的车间,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责任仍然在。合理使用寿命要看设计使用年限和强制性标准,发包人提前使用并不把这个期间缩短为保修期。

质量部位、移交日和投产日可以放进证据时间线,主体结构裂缝和装饰渗漏分开列项。时间线只整理事实,使用部分最终由法院结合结构和实际占用认定。发包人仅短期进入现场查看、并未按自身用途控制工程的,与已经投产、出租或向小业主交房不同,是否构成第十四条的使用,仍要看控制事实持续的时间和范围。未使用部位的修复费用、工期顺延和价款扣减可以并行主张,但每一项都要有自己的证据,不因第十四条存在就全部失去可能。承包人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修复主体结构的费用由谁预付,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责任承担后再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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