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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诉讼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承包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无效后,索赔方须证明对方过错、损失大小及因果关系。质量合格时可以参照合同价款折价补偿,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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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仍可能同时提出两类请求:一类是无效后的损失赔偿,另一类是工程已经合格时对价款的折价补偿。法释〔2020〕25号第六条管的是前一类。把合同里的违约金条款原样拿来执行,并不属于这条道路。

损失赔偿要证明过错、损失和因果关系

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停工窝工、已购材料报废、逾期交付导致的租金,都要落到具体金额和发生原因上。只提交一份合同复印件和“对方有错”的说明,完不成这三项证明。

过错可能出在发包人明知对方无资质仍发包,也可能出在承包人借用资质、违法转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原因力分担,而不是由后起诉的一方自动免责。

数额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合同中的标准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这里的“可以”是法院的裁量,不是按合同单价自动换算的公式。参照的是这些约定所体现的交易条件,用来衡量损失幅度。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返还和过错赔偿发生在合同效力消灭之后。无效合同中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违约金,不再作为一项合同义务被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主张的是无效导致的实际损失,仍要按第六条证明过错、损失和因果关系,法院只是可以参照工期、质量标准和付款时间来衡量说不清的数额。

例如合同约定每延误一日按日万分之几计违约金,合同无效后,这一条款本身不被当作有效约定执行。发包人若证明承包人无资质施工造成了停产租金或拆除费用,才进入过错赔偿。租金、拆除费要有发生期间和票据。用违约金日费率直接乘以天数,替代不了损失已经发生的证明。

质量合格时另有参照合同价款的折价补偿

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价款请求走另一条规范。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验收不合格的,该条区分修复后合格与仍不合格:修复后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价款折价补偿。发包人对不合格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解释第二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工程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无效,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这里的“参照”发生在合同全部无效之后,用来确定折价,不是把其中一份合同恢复成有效合同再追究违约。黑白合同、招投标实质性内容背离,另有解释的其他条文,与第六条的过错赔偿、第七百九十三条的折价补偿要分项列请求。

折价补偿和过错赔偿可以出现在同一诉讼里,但计算基础不同。合格工程参照的是合同价款或实际履行的那份合同的价款,再扣减已付款;过错赔偿对应的是无效行为造成的租金、拆除、重复采购等损失,并按原因力分摊。把违约金总额直接填进损失栏,等于把已经不再作为合同义务执行的条款换了一个名称。

质量不合格时,第七百九十三条还有修复后是否合格的分支,与第六条的过错赔偿要分别列请求。结算资料和损失凭证可以按商事诉讼材料清单分开装订,折价补偿的工程量和停工损失分册计算,避免合成一个总数。参照的合同价款如果包含暂列金、甲供材,折价时要先扣除不属于承包人施工范围的部分,否则合格工程的补偿会高于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支付的进度款从折价结果中扣除,避免同一笔工程款被计算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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