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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三项配套制度征求意见:涉及投诉处理、督办与严重失信认定

工信部就中小企业款项支付三项配套制度征求意见,公示截至2026年10月13日。草案涉及投诉材料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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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份草案分别涉及投诉处理、款项支付督促和信用管理

2026年9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发布公示,就《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三项配套制度征求意见:拟修订投诉处理办法,拟制定函询约谈督办通报办法及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管理制度。第三份附件的完整名称为《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投诉处理草案拟适用于中小企业就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提出投诉,以及相关受理、处理和监督检查。严重失信认定草案拟适用于经全国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核实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公示期为2026年9月14日至10月13日。意见可按公示要求填写附件意见表,发送至bzzf@miit.gov.cn。三份附件均为征求意见稿,此次公示不意味着三项制度已经生效。

供货企业应把投诉请求落实到合同和具体欠款

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涉及合同关系、投诉事实、主体信息和证明材料,并拟对其他机构已经受理或处理的事项,以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提出的部分投诉,规定不予受理。第十九条另拟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民事诉讼、仲裁等程序的,应及时告知处理投诉部门,由其终止投诉处理。

从材料准备看,建议供货企业整理逐笔欠款表,让每笔请求对应合同主体、订单、交付或完工日期、验收记录、付款节点、已付款和剩余金额。集团品牌、业务联系人、开票抬头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宜分别列明并附关系证明,避免只凭品牌名称确定投诉对象。

对于质量、扣款或验收争议,可将双方已确认的金额与尚有分歧的金额分开,逐项说明依据。这有助于核清请求范围,也便于后续协商;材料整理本身不意味着投诉一定获受理或款项能够收回。

企业还可单独保存已启动程序的清单及受理材料。上述程序限制仍属拟议安排,当前办理应核对现行规则和受理要求;草案中的行政处理期限也不能当作客户实际付款的保证。

采购企业应让清偿反馈与实际付款记录相互对应

函询约谈督办通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拟将双方反映的拖欠情况不一致、被拖欠单位不认可还款反馈等列为可函询情形。第九条将未实质性清偿或者虚假清偿列为可约谈情形;第十六条中对应的督办情形,还要求造成较严重后果。第二十一条拟要求核销督办事项前核实整改情况、听取被拖欠单位意见。

这些安排提示大型采购企业,反馈供应商投诉时应核对实际付款进展。建议采购、项目、财务和法务共用一份账款清单,分别记录争议原因、付款审批进度、转账情况及未付余额,减少不同部门各自解释造成的矛盾。

内部付款申请、银行转账凭证和供应商收款确认反映不同阶段,签署分期安排也应与已经支付的金额分开记录。反馈清偿情况时,可逐笔写清付款日期、金额和对应合同,避免以“双方已达成一致”代替实际履行情况。

中小企业收到客户要求确认款项结清或问题化解的文件时,宜核对实际到账、协议约定与确认范围。仍有未付款或保留争议的,可明确列出,以便双方后续核账。

严重失信拟议认定要求同时满足实体条件并履行程序

严重失信主体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拟要求同时具备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违约拖欠、被投诉后超过法定处理期限仍未清偿化解、经失信认定部门约谈或督办或通报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以及情节严重等条件。第五条至第七条另设事先告知、异议提出及正式决定程序。

因此,一次逾期或提交一次投诉,不能直接推导出该草案所指的严重失信认定结果。供应商可持续保存催告、对方回复、还款承诺和履行记录,以具体事实说明问题;被投诉企业则可逐项核对金额、清偿情况和整改要求,为事实反馈或异议准备证据。

企业参与本次征求意见时,可围绕复杂结算项目的材料要求、程序衔接或清偿状态核实提出具体条款建议,并说明实际困难。既有欠款的处理不宜单纯等待草案落地,仍应结合合同、证据及现行规则评估处理路径。三项制度的最终内容和施行时间,应以后续正式公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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