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修改决定公布:十项修改落地后,律师行业将怎样变化
8月28日,国家主席签署第八十四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决定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当日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1] 现已公开的决定全文明确了十项修改,并规定《律师法》据此作相应修改、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这次修改并没有重写律师业务范围、律所组织形式或原有处罚体系,却在行业定位、执业保障、涉外服务、刑辩供给和人员流动上补进了关键规则。对律师和律所来说,9月1日以后要面对的,不只是一份更新后的法条清单。
一、从大湾区试点到正式入法:修法怎样走到今天
现行《律师法》的基础文本形成于2007年修订,此后又在2012年、2017年经历修正。本次为第四次修正。[3][4]
这轮修改有鲜明的实践背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已持续推进;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增加;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港澳法律执业者执业试点也已运行多年。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开展相关试点,2023年又将试点延长至2026年10月4日。[2]
程序上,国务院于2026年6月将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提出坚持保障与规范并重,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随后向社会征求意见。8月,草案进入二次审议,涉外法律服务和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等内容继续完善。[2][5] 8月28日,修改决定获通过并公布。[1]
最终决定保留并明确了审议阶段的主要方向:把大湾区试点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刑辩全覆盖、公益法律服务和涉外服务能力建设。
二、新旧法相比,十项修改改了什么
1. 立法目的增加“根据宪法”
第一条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改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并把“制定本法”改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4]
这是一处基础性修改:用语从“法制建设”调整为“法治建设”,同时明确《律师法》的宪法依据。
2. 律师工作和律所党建有了专门条文
决定新增第三条,明确律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并规定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此前,现行法没有关于律师工作领导和律所党建的专门条文。这意味着律所党建从行业管理要求进入《律师法》的明确规范。
3. 执业行为要求增加“诚信执业、履行社会责任”
原第三条调整为第四条。除原有“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外,修改后明确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并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监督。[4]
“模范遵守”“诚信执业”“社会责任”是本次修改新增或强化的要求。它们会与既有的收费、保密、利益冲突、禁止不正当承揽等具体规则,共同构成律师执业评价和律所内部管理的上位标准。
4. 执业权利保障从原则宣示变为有关单位的制度责任
现行法已经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益。[4] 修改后,该规定调整为第五条,并新增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这项变化很实际。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发言等权利能否顺畅实现,仍取决于具体机制;但现在,相关单位建立保障制度已被写入法律,而不再只是笼统的权利保护原则。
5. 涉外法律服务首次被作为国家发展方向写入法律
决定新增第七条: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加强涉外律师人才培养,支持律师事务所提升涉外法律服务能力水平,鼓励律师行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这不是给所有跨境业务放宽准入边界,而是明确了行业能力建设方向。对律所而言,语言、境外法协作、跨法域项目管理、数据合规和冲突审查,将更直接成为可以被客户比较的能力。
6. 律师执业许可新增“两拥护”条件
申请律师执业的条款调整为第八条。除原有的拥护宪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实习满一年和品行良好外,新增“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同时,原“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表述更新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4]
这项修改直接作用于律师执业准入,也使行业政治要求与许可条件形成明确衔接。
7.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入法
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并新增第二款:国家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规定。
现行法原本规定了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职责以及法律援助义务,但没有以法律条文确立“全覆盖”的推进目标。[4] 这为后续细化覆盖范围、经费保障、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衔接、不同诉讼阶段的工作规则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8. 离任公职人员转入律师行业须遵守离职管理规则
原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有关规定。
对接收此类人员的律所而言,不能只核对执业许可。离任时间、原任职务、回避或从业限制以及利益冲突,都应进入接收和持续管理流程。具体限制仍须结合公务员管理规定和个案事实判断。
9. 公益法律服务被单列鼓励和支持
决定新增第四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加强统筹和组织引导。
现行法已有法律援助义务。[4] 新增条文的不同在于,它把法律援助之外更广义的公益法律服务也纳入支持、统筹和组织引导的范围。
10. 港澳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实现法律常态化
决定新增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考试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和执业范围等,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此前该安排主要依据授权试点运行。[2] 入法后,试点期届满不再意味着制度中断;具体考试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和执业范围仍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三、这会怎样影响律师行业
律所治理要从“制度有无”转向“制度能否落地”
党建活动保障、诚信执业、公益服务、涉外能力培养和执业权利保障,都会进入律所更明确的管理视野。法律没有为所有律所规定一张统一的表格,但管理者应尽快把这些事项转换成可执行的制度、负责人和留痕机制。
特别是离任公职人员加入律所时,准入审查不能只看执业证。律所需要留存离任管理合规核查的依据,避免把后续风险留到案件承接或客户冲突发生之后。
刑辩全覆盖将考验专业供给,而不只是律师数量
“全覆盖”入法的价值,在于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覆盖提升为长期制度任务。但它不会自动解决法律援助律师不足、阅卷会见受阻或办案时间不足的问题。后续办法如何界定适用案件、怎样配置经费、如何衔接值班律师与正式辩护,将决定制度的实际成色。
刑辩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和律所应重点跟踪配套规则,尤其关注审查起诉、审判和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具体边界。
涉外服务会从市场热点变为更明确的能力竞争
法律提出发展涉外法律服务,港澳法律执业者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也获得稳定法律依据。这会让跨境投资、国际贸易、境外争议解决、企业出海和家族财富安排等业务,出现更清晰的专业竞争。
客户不会只看律所是否挂出“涉外”标签,而会看团队能否处理双语文件、协调境外律师、识别多法域冲突、把控数据流动和项目节奏。对中小律所而言,未必需要复制大所的全球网络,但需要找到可靠的协作网络和可验证的细分专长。
执业权利保障有了法定抓手,实施仍是关键
新增保障责任为一线律师提供了更明确的依据,但不会让所有执业障碍自动消失。各地政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如何建立程序、协调机制和争议处理渠道,决定了这项制度能否真正改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体验。
律师协会和律所可以先做两件实际的事:整理权利受阻场景、证据和处理路径;持续跟踪本地配套制度,推动新法原则转化为办案中的可操作流程。
9月1日施行后,行业的变革不止停留在法律上的修改,还要把新规则放进律所治理、案件管理、客户服务和人才培养中。对于律师而言,权利保障得到更清晰的制度回应;与此同时,诚信、公益、涉外能力和合规管理,也被放到了更靠前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