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等股权表面上公平,公司一旦出现分歧,就容易谁也做不了决定。章程只套模板的话,解散、转让和增资都会耗成解不开的僵局。
一人可定的事与两人同意的事分开
日常经营在合法授权范围内由董事或经理处理;增资、对外担保、大额借款、出售主要资产、修改章程和解散,则要写明表决比例和召集程序。表决权也各占百分之五十时,只有一人赞成达不到普通决议过半数门槛,把章程改成普通多数这一条路,解决不了僵局。
章程里也可以写进僵局打破机制,例如指定事项提交第三方评估、由外部专业机构出具方案后再表决,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没能形成决议就启动股权收购。
退出价格与通知程序写到可执行
一方想走、另一方不想买,定价规则空缺时,关系很容易拖到破裂。章程或股东协议写下触发退出的情形、通知方式、评估机构的产生办法、付款期限,以及逾期不付款的后果。
优先购买权要把“同等条件”写到价格、支付方式和担保这一层。只写“其他股东有优先权”而不写行权期限,之后争的其实是时间,权利本身反而清楚。
司法解散是成本很高的后手
公司陷入僵局、无法作出有效决议并且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还要证明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才可以依法请求解散。这是成本很高的后手,拿来当谈判口头禅并不合适。更常见也更可控的做法,是事先写好合法收购、分立或者解散清算的路径;单纯停业并不免除存续义务。
两人公司还有一处要单独看,就是法定代表人、印章和银行U盾由谁持有。这些控制权安排不进制度,章程写得再周全,实际决策权仍会落在拿章的一方手里。
僵局期间经营与证据都要留出口
历次通知、出席、表决以及无法经营的具体记录,通过公司争议材料清单保存下来,用来区分单纯关系不和与法定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外部专家可以提供估值或调解,但未经合法安排,替代不了股东会作出增减资决议。协议收购写明谁负担价款、无人购买时的下一步以及履行担保。
僵局期间,税务申报、既有债务和资料保管仍要处理。必要经营开支和紧急事项的流程可以在合法权限内预先约定;因争议停付全部到期债务,或者私自转移公司资产作为退出补偿,都会带来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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