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并不当然无效,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更高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争议发生后,法院会审查条款内容和订立过程。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识别特征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常属于格式条款,平台协议、采购模板、会员协议、标准服务合同中较为常见。对方签字盖章,并不代表所有格式条款当然有效。判断时看条款是否由一方单方预先拟定、是否用于反复使用、订立时是否留有协商空间,合同形式上是否双方署名并不是决定性的。
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涉及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提供方应当以合理方式提示,并按对方要求说明。加粗、下划线、单独确认、弹窗确认、签署提示页等,都可能成为履行提示义务的证据。合理方式要让对方在正常阅读中注意到该条款,而不是隐藏在长篇文本里。对方要求说明时,提供方应当就条款含义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
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同样审查
不合理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明确,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范围,通常围绕责任承担、权利限制、费用与解除等直接影响对方利益的约定。
模板合同的审查次序
企业使用模板合同时,定期审查免责、违约、解除、管辖和数据使用条款,可以避免因格式条款问题丧失预期保护。审查先看条款是否落入重大利害关系范围,再核对提示方式是否留痕,最后评估内容是否显失公平。面向不特定相对人的协议,设置清晰的独立提示及说明入口并保存过程记录比较稳妥,仅有勾选、弹窗或者强制阅读时长,证明不了提示说明义务已经履行。
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提供方需要证明已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并说明;相对方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应当说明未注意或未理解的具体情形。双方都宜保存订立过程的沟通记录和确认页面。提供方仅以对方曾签字为由抗辩的,无法证明已就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作合理提示时,该抗辩未必被支持。
保留签署时展示的条款版本
合同全文、提示页面、说明回复及当时版本号一并归档,使用争议材料清单分别记录内容审查与提示过程。事后把字体加粗或者修改弹窗,证明不了订约时已经提示;实际协商过的条款另附修改记录。付款和违约条款可以结合付款条款自检查漏,表单勾选结果替代不了真实订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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