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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的债会不会牵连另一家公司,不能只看两家公司是否同一个老板、同一个股东或同一个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下,横向人格否认关注的是关联公司之间是否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正常关联交易不等于替另一家还债

如果两家公司只是正常关联交易,分别签合同、分别收付款、分别做账、分别承担经营风险,通常不能因为存在关联关系就要求另一家公司替债务公司还债。

混同账户和转移资产才是高风险

风险较高的情形包括:多个公司财务账册无法区分;同一账户混用;人员、业务、资产和场地高度混同;债务形成后将资产、订单或客户转移到关联公司;利用多个壳公司分散债务、逃避执行;关联交易长期没有合理价格和审批记录。

主张时要收集混同和转移证据

债权人如果考虑主张横向人格否认,应重点收集工商登记、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流水、合同流转、业务转移、人员混同、办公场地、财务资料和执行线索等证据。仅凭“同一个老板”或“同一地址”通常不够。

预防靠分别签约、分别做账

企业预防风险,应建立主体隔离制度:合同主体和收付款主体一致,关联交易留痕,财务独立核算,印章证照分开管理,重大资产和业务转移保留合理商业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