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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付款条款通常是指发包方、总包方或上游客户约定:只有自己收到第三方款项后,才向下游中小企业付款。过去这类条款在工程、软件、广告、服务外包等合同中较常见,但近年的支付规则和典型案例已经明显提高了审查强度。

支付条例限制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应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仍要看主体、交付和条款实质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涉及上游回款安排的合同条款都会当然无效。实务中仍要看交易主体是否属于条例调整范围、对方是否为大型企业、付款期限是否明显不合理、下游企业是否已经完成交付、验收或结算条件是否被不当拖延,以及条款是否实质上把上游付款风险转嫁给中小企业。

签约时写成交付验收等客观节点

中小企业签约时,应尽量把付款节点写成可核验的客观条件,例如交付、验收、结算确认、发票开具、阶段成果确认等;对于“以业主付款为前提”“按上游回款比例支付”等条款,应要求增加最长付款期限、无争议部分先付、逾期利息和争议解决条款。

已拖欠的把交付和催款材料备齐

已经发生拖欠的,维权材料应包括合同、订单、交付记录、验收记录、对账单、开票记录、催款函、对方关于上游未付款的说明,以及己方中小企业身份和对方企业规模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