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委托书是海外当事人远程办理国内事务的起点文件。一份可用的授权委托书要同时解决三件事:能办什么、办到什么程度、凭什么证明委托真实。权限写窄了办不成事,写宽了又有被处分的风险。
形式要件要齐全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权限应按事项逐项列明,能到哪一步写到哪一步;“全权”“一切事宜”这类笼统表述,以及把不同事项混在一份授权里的做法,都容易出问题。
诉讼中的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逐项写明。仅写“全权代理”而没有具体授权的,无权代为上述行为。授权范围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期限和终止要明确
写明授权起止时间,或者“至某事项办结之日止”。委托代理在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等情形下终止。中途更换代理人或者解除委托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办理机构,旧授权被继续使用的风险才能避免。
境外签署要办证明手续
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按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应履行相应证明手续。自2023年11月7日起《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已在中国生效,缔约国公文书可以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替代传统的使领馆“双认证”;与公约非缔约国之间,仍沿用传统领事认证程序。具体以受理机构现行要求为准。
处分不动产委托的特殊要求
处分不动产的授权要求更严格:境内办理时,通常需要本人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出具授权文件前,先向办理机构确认格式和证明要求,比事后补正更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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