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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股东互不配合,有人起诉解散公司。法院不会只因为关系不好就解散。需要证明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且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其他途径难以解决。

决议机制失灵要有连续事实

多次召集失败、表决无法达到比例、执行董事无法产生,留下通知和签到。一次吵架不够。

公司仍在正常经营、仍有利润和员工,仅股东不和,解散难度更高。

先用尽内部救济

收购、分立、修改表决机制或更换法定代表人,能谈的先谈。直接解散会被问为什么不走这些路。

章程若有僵局条款,按条款走,不要一上来解散。

即使起诉,也准备经营安排

保全印章和账册,避免另一边转移资产。解散是最后手段,过程中公司财产仍要保护。

对员工和客户的沟通单独处理,避免诉讼消息先搞垮经营,再反向证明“已经困难”。